对破碎的婚姻、离婚与再婚者具体的牧灵态度
    王愈荣

    由以上几次的演讲中,我们已对婚姻的单一性,不可拆散性与彼此应忠贞不二,有了相当清楚的概念。因此,我在本讲题不再加以发挥。那么,我们一定会问:在现今时代中,为什么会有许多离婚、再婚的现象?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家庭团体」劝谕中,曾给我们作了一个分析。

    环境的影响

    1、世俗的影——在世界上,在家庭里,人拒绝了天主爱的标记,过于强调夫妇个人的独立,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威关系的错误观念。消费社会对未来的忧虑和不安,使夫妇没有勇气和慷慨的心去培育新生命。

    2、夫妻间的自私——夫妻在理论或实际上,对自己的生活都有一种独立的观念。可能彼此心硬和婚前的准备不够。此外,父母、子女对权威有一种错误的概念,一般人对离婚、堕胎、人工节育……在思想上有假相,以及家庭价值观的改变等等,使得家庭面临危机。

    3、信仰的不同—台北教区,在一九七O至七九的十年中,天主教教友与教友共一六八O对结婚;与其他基督徒的婚姻有二七六对;教友与非基督教结婚共有四一五八对。由以上调查,发现混合婚姻相当的多。混合婚姻因信仰不同,在生活上产生很多困难,这也是导致婚姻不和谐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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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翁神父提出了「我们应注意混合婚姻的比例。」

    4、 离婚的立法——中华民国民法一O四九条说:「夫妻两愿意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一0五O条说:「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有二人以上证人签名。」所以,离婚立法与形式都简单,再加上大众传播的影响,使台湾地区的离婚率渐增。这些影响也波及教友家庭。

    教会的任务

    1、 宣传福音—教宗在文件中,谈到教会应迫切为家庭服务。他说:「婚姻与家庭是人类很宝贵的价值之一,教会应先使信友认识家庭与婚姻的价值,并帮助信友忠心度婚姻生活。」

    「……教会应光照那些不太稳定,但努力寻求真理的人;应扶助被迫无法自由度家庭生活的人……同时,应特别注意青年们,因他们正走上婚姻与家庭生活。所以,应给他们一个新的远景,帮助他们去发现爱的使命和为生命去服务的美丽与伟大。教会更应向所有的人去宣报福音,尤其向准备度婚姻生活的人和已婚者及父母们宣扬这一个爱的福音。教会深切相信,只有接受福音的人,在婚姻与家庭中,他们所寄于的希望才能达成。从创世纪的开始,天主就愿意婚姻与家庭在基督内完成。因此,我们需要她的圣宠来治疗罪的创伤,并恢复本来的面目。教会在宣报天主对婚姻与家庭完美的计划,希望救恩的意义,对基督徒的道德在教会的宣讲中完成。而现今的家庭受到了摧毁与变形,教会确保它们的生气,人性与基督化的发展,为社会和天主子民的革新而有所贡献。」

    2、 教会不能远离基督的态度——若望宗徒描述耶稣对一个正行淫时被抓到的妇女,没有用石头打死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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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说!「不要再犯罪了!」(参阅若八3—11)。这就是我们牧灵上应有的具体态度。我们不能因同情而改变自己的立场,但应在坚守原则下,懂得同情人。所以,牧灵工作者应有耶稣基督的态度与心怀对待别人,帮助别人。

    牧灵工作的对象

    1、 试婚的人——教宗对不正常的婚姻的牧灵工作,首先提到的是试婚:也许是时代的潮流,年青人有一段时间愿意生活在一起,无论是性或其他方面,试试是否合适,不过,没有任何婚姻的束缚,不合则分离。教宗提出:所谓试婚的现象,完全是违反人性的。因为以人来作试验,是不可思议的事;人性尊严要求我们奉献的爱,不能受任何时间与环境的限制。教会根据圣经的启示,无法接受这样的结合,因为在性关系中的身体,是整个给予的一个象微。所以两个领受洗礼者的婚姻,实在是基督与教会结合的象征,是忠贞不渝的结合。而不是一般人认为可以暂时或试验的结合。

    教宗提出面对试婚的人,我们的牧灵态度最好应先去了解他们,研究试婚者的心理和社会性的原因,再寻求适当的治疗方法帮助他们。所以牧灵的立场常是要帮助人,而不是要立刻判断人,定他们的罪。

    2、 同居的人——所谓同居,实际上是男女生活在一起,没有民法或教会法公开承认这种两个人自由的结合。教宗提出这种结合有许多的原因,有些人没有钱正式结婚;有人因文化背景,宗教情形……无法正式结婚;或者假如他们正式结婚,会失去经济上的利益;有些人为反抗家庭或社会制度,或为寻求一己的快乐,而不愿有婚姻的束缚。可是,有些人因为无知,或是穷困,或受到了不公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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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遇,或心理上的不成熟,或怕结婚等等而不愿正式结婚。甚至在某些地区,传统风俗是男女同居一段时期,生了第一个孩子后,才可以正式结婚。这些情况与试婚不同,因为他们的确愿意生活在一起,只不过因外面环境或内心心理的影响,不能正式结婚。但是这种结合会对宗教、社会、道德各方面带来严重的后果。

    教宗首先提出,教会团体及牧灵工作者要分别了解每一个个案,并要与这些夫妇交谈,耐心指导他们,而且要有爱心的纠正他们,让他们知道基督徒家庭生活的见证,不知不觉为他们的婚姻正常化铺路。

    3、 公证结婚(未依教会法定仪式结婚)的人——在台湾,按民法结婚是最简单的,一对男女在两个以上的证人前举行公开仪式,即是正式结婚。当然,还有人在法庭、饭店中举行。有些教友因思想或实际的原因,情愿以民法举行婚礼。而拒绝或延后在教堂行婚配圣事。他们与同居的人不同,他们虽未在教会结婚,但至少有一项承诺,愿意度一个固定的生活,并愿意履行他们的义务。

    教宗提出牧灵工作的目标,是要让他们了解生活的选择应符合他们所表白的信仰。所以应设法根据教会的原则,来调整他们婚姻的状况。因为他们没有在教会内领受圣事,婚姻没有正常化,所以无法准许他们领受圣事。

    4、 分居或离婚却未再婚的人——有效的婚姻因种种不幸的原因,导致婚姻破碎。对于分居的夫妇,尤其是无辜受害的一方,常会遭受孤独与种种困难。

    教宗告诉我们,教会团体应特别照顾他们,尊重、了解、爱护他们,实际上帮助他们,使他们在困难中保持忠诚,并培养他们宽恕的美德,有破镜重圆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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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的人与这些分居者相同,因他们深知有效的婚姻是不能拆散的。但因他们没有重婚,却负起家庭的责任,度教友的生活。所以,教宗说:「他们的忠诚与基督徒的言行一致,在世界与教会前,有其特殊见证价值。」这样的人领圣体是毫无困难的,而且应准许他们领圣事。

    5、 离婚后再婚的人:教宗说:「很可惜,经验告诉人,离婚的人会再行结婚。」当然他们不是依照天主教礼仪,而教友也逐渐受时代病症的传统,因此教会也要救这些人的灵魂。教宗又提到在不同情形下,离婚又再婚的人。有些人再婚,是诚意挽救他们第一次的婚姻,而不合理的为对方所遗弃;有的是因为自己严重错误,而毁灭了合法有效的婚姻;有些是因子女的教养问题而再婚的;有的人主观相信以前的婚姻从未有效过。所以牧灵工作者须分辨这些不同的情况。

    教宗呼吁牧人与信友团体,要帮助他们,不要让他们感觉自己已脱离了教会,要鼓励他们听天主的圣道,参与弥撒圣祭、恒心祈祷并多行爱德的工作。领导他们一起致力于正义的工作,从事子女的信仰教育,培育补赎的精神,日复一日呼求天主的恩宠。教会团体也要多为他们祈祷,显示自己是一个慈母教会,鼓励、接纳他们。可是,教会无法许可离婚再婚的人领圣体。因为他们的生活客观地违背基督与教会爱的结合,而这种爱的结合正是在圣体圣事中表达而且实现出来。假如教会允许这些人领圣体,许多教友对婚姻不可拆散的道理,一定会有错误的看法或混乱的思想。除非他们放弃再婚中的配偶,不然他们无法在和好圣事中,得到罪的宽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子女的教育、扶养等严重理由,无法分开时,假如他们完全禁欲,教会可以给他们赦罪。同样的,圣职人员绝不可为离婚后再婚的人举行任何的结婚仪式。教宗说:「这样做,是为了忠于基督和她的真理。」但是教会应对这些子女表示慈母般的关怀,特别是并非自己的错,而被合法的配偶所遗弃的人,教会深信只要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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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心祈祷、作补赎、行爱德,一定能从天主那儿求得皈依的恩宠与救恩的。

    6 、儿童——不正常婚姻中的子女。民法规定离婚时这些子女应由父亲扶养—不过,若彼此同意;子女也可与母亲同住。在不正常的婚姻中,受害最大的是儿童。世界主教会议中提出:对分居、不正常或有困难的家庭牧灵方面,经常产生儿童问题。子女是无辜的,他们有权接受人性及基督宗教的教育,所以父母有其责任。

    为离婚后再婚者的子女付洗问题,父母或代父母应保证给予子女真正的宗教教育。其次,为同居人的子女,或在教会外结婚的人,要让他们看出要求为他们的子女付洗及他们的处境之间有冲突,所以,先要使自己婚姻早日合法化,再让子女好好受洗,并保证子女们的宗教教育。

    关于儿童领坚振与圣体的问题,不仅看父母的情况和他们信仰的基础,也要看子女成长的人格,明白他们对信仰的知识和实践方面的逐步成熟。通常子女有助于父母精神的利益,教会可以借着子女,帮助父母早日归向基督。

    结  论

    教会团体应尽量了解不同情形下度不正常婚姻的家庭。教宗在文件中已经清楚说出,家庭服务是教会很重要的牧灵工作之一。教会应在耶稣基督的恩宠和我们的爱心下,努力帮助他们,关怀他们,爱护他们,使他们的创伤被治愈,而度一个正常的基督徒家庭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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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

    ① Apostoate in irregular marringe situations by Italian Episcopal Conference; in L'servatore  Romano,English Edition 1979、8、13&20.。  

    ②The Synod  Propositions,in:“The Tablet”,31 Jan  1981。

    ③对离婚后再婚者的牧灵工作:铎声69.11.1.NO.200 P.29

    对离婚后再婚者的牧灵工作:铎声69.12.l.NO.201、P.57

    ④ 一九八 O年世界主教会议文告,铎声70.1.1.No 202、P . 1

    ⑤一九八O年世界主教会议内幕,铎声 70.6.1.No 207、P.43。⑥一九八O年世界主教会议内幕,铎声70.7.1.N。208、P.69。⑦拉琴格枢机说明去年主教会议四十三项提案:铎声70.10.1.No。209、P.1.

    ⑧ 世界主教会议对于家庭的四十三项提案:铎声70.11.1.N。210 P.1.

    ⑨ 世界主教会议对于家庭的四十三项提案:铎声 70.12.1、No 211、P.1.

    ⑩ Apostolic Exhortation“FamiliarisConsor”of  Pope john Paul Ⅱ,n.7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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