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稱為「主日」的一天,教會忠信地團聚一起,尤其以舉行彌撒慶典來紀念主的復活及整個逾越奧蹟。[263]實在,「如果不以舉行聖體大禮為基礎與中心,則基督徒團體決不會建立起來」。[264]因此,基督信徒有權利要求,在主日、法定日子和其他重要節日上,應有人為他們舉行感恩祭,甚至可能時每日如此。若某堂區或信友團體在主日難有彌撒聖祭舉行,教區主教應和司鐸團一起商討合宜的補救方法。[265]在這些解決辦法當中,首先就是請其他司鐸相助,或請信友到鄰近的聖堂參與感恩奧蹟。[266]
所有司鐸都是為了別人而受託以司祭職和感恩祭的,[267]他們必須謹記自己有責任為所有信友提供機會,以滿全參與主日彌撒的本份。[268]就基督平信徒而言,他們有權利要求,除非有實在的障礙,任何司鐸不得拒絕為信友舉行彌撒,或讓別的司鐸代為舉祭,否則信友便無法滿全在主日及法定日子參與彌撒的本份。
信友「如因缺乏聖職人員或因其他重大原因,不能參與感恩祭時」,[269]他們有權利要求教區主教,在可能範圍內,令其轄下的團體按照教會的規定,能舉行某類禮儀慶典。但此類主日禮儀,應被視為絕對例外者。所有被教區主教委任負責這類主日禮儀的人,不論是執事還是基督平信徒,都應設法「不斷激起信眾對聖體聖事的真正『飢渴』,因而不放過任何一次舉行彌撒的機會,偶而有司鐸臨在時,只要他未受教會法禁止,都要請他主持彌撒」。[270]
應小心避免任何令這類禮儀聚會與感恩祭慶典混淆的形式。[271]教區主教應審慎決定在此類聚會中是否應該分送聖體。為了有一個更廣泛的協調,這問題應由主教團作出合宜的決定,並透過禮儀聖事部取得宗座的認可,以達到問題的解決。此外,在沒有司鐸和執事的情況下,宜由多位信友分擔禮儀不同的部分,而非單獨由一位信友來領導整個禮儀。在任何情況下,稱一位基督平信徒「主持」(presiding)禮儀慶典是不正確的說法。
同樣,在這問題上唯一有決定權的教區主教,不應輕易批准,尤其有分送聖體的此類禮儀慶典在平日舉行,尤其在剛過去或後來的主日有可能舉行彌撒的地方。懇請司鐸們在可能時,每天都要在其中一所託他們管理的聖堂內,為信友舉行彌撒聖祭。
「同樣,也不能如此設想:以為與(其他宗派的)教會團體的信徒一同舉行的聯合聖道禮、或公眾祈禱、或甚至參與他們的禮拜,可以代替主日彌撒」。[272]教區主教若出於需要而批准天主教信友參與某個別聯合禮拜,人靈牧者們務要使天主教信友不致產生混亂,明白即使在這情況,仍有義務在法定日子上參與彌撒聖祭。[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