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補救方法 補救方法 [169-171]
    在神聖禮儀中若犯了弊端,便是真正篡改了天主教的禮儀。聖多瑪斯曾寫道:「凡以教會的名義,卻以相反教會藉神權所制定的方式和習例去崇拜天主,就是犯下擅自篡改之罪」。[278]

    為了補救此等弊端,「天主子民,包括牧者與信友的聖經和禮儀培育,至為迫切」,[279]好使教會有關神聖禮儀的信仰與紀律,得以正確的表達和領悟。假若此等弊端持續下去,便應依法採取一切合法的措施,以保障教會的精神遺產和權利。

    在不同的弊端當中,包括客觀上的較嚴重罪行(gravioradelicta)、嚴重事故(resgraves),以及其他同樣需要避免和小心糾正的弊端(abusus)。考慮到本訓令第一章所論及的一切,必須注意以下各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