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8]聖多瑪斯,《神學大全》,II,2,q.93,a.1。
[279]見「梵二禮儀憲章廿五週年」,15;亦見梵二「禮儀」,15-19。
[280]見「維護聖事神聖」(AAS93(2001)pp.737-739);信理部,「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93(2001)p.786)。
[281]見《天主教法典》,1367條;宗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釋疑覆文」(1999.7.3:AAS91(1999)p.918);「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93(2001)p.786)。
[282]見《天主教法典》,1378條2項1款、1379條;「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93(2001)p.786)。
[283]見《天主教法典》,908,1365條;「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93(2001)p.786)。
[284]見《天主教法典》,927;「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93(2001)p.786)。
[285]《天主教法典》,387條。
[286]《天主教法典》,838條4項。
[287]《天主教法典》,392條。
[288]「善牧」,52節。
[289]見「善牧」,63節。
[290]見《天主教法典》,1417條1項。
[291]「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