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補救方法 注釋
    [278]聖多瑪斯,《神學大全》,II,2,q.93,a.1。

    [279]見「梵二禮儀憲章廿五週年」,15;亦見梵二「禮儀」,15-19。

    [280]見「維護聖事神聖」(AAS93(2001)pp.737-739);信理部,「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93(2001)p.786)。

    [281]見《天主教法典》,1367條;宗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釋疑覆文」(1999.7.3:AAS91(1999)p.918);「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93(2001)p.786)。

    [282]見《天主教法典》,1378條2項1款、1379條;「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93(2001)p.786)。

    [283]見《天主教法典》,908,1365條;「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93(2001)p.786)。

    [284]見《天主教法典》,927;「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93(2001)p.786)。

    [285]《天主教法典》,387條。

    [286]《天主教法典》,838條4項。

    [287]《天主教法典》,392條。

    [288]「善牧」,52節。

    [289]見「善牧」,63節。

    [290]見《天主教法典》,1417條1項。

    [291]「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