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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贖聖事》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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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補救方法 6. 有關禮儀上流弊的投訴 [183-184]
各人在可能範圍內,應極力令至聖聖體聖事免遭任何形式的失敬和歪曲行為,並使一切流弊全然改除過來。這是一項各人有責的重大本分,眾人都要毫不偏頗地完成這任務。
每位天主教徒,不論是司鐸、執事、還是基督平信徒,都有權利向教區主教,或向依法與他有同等地位的主管教長,或向享有羅馬教宗首席權的宗座,提出有關禮儀流弊的投訴。[290]但在可能時,這報告或投訴宜先提交教區主教。當然一切常應在真理和愛德的精神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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