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基督信徒的庆典 57. 婚姻的合意
    「合意」,通常称作「同意」,是构成婚姻的主要因素。新编天主教教理胪列以下几项阐明「合意」在婚姻大事上所具有的作用。

    何谓合意?

    1625缔结婚约的当事人是领过洗的一男一女。他们必须具有结婚的自由,并且自由地表示他们的合意。这里所说的自由,指:第一、不受任何逼迫和强制;第二、并没有来自自然法或教会法的任何阻挡。』

    合意是构成婚姻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1626教会认为男女互相交代的合意是构成婚姻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如果缺少了合意,便没有婚姻。合意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

    1627合意是人的有意识行为,藉此行为婚姻双方彼此给予,互相接受:「我娶你为我的妻子」「我嫁你为我的丈夫」。合意把夫妻联合在一起,使两人成为一个身体。

    合意不可受任何暴力或外来强制的约束。

    1628合意应该是每位缔约者的意志行为,不受任何暴力或外来强制的约束。任何人的权力都不能替代这样的合意。没有这样的合意,婚姻便无效。

    说到这里,《天主教教理》便乘机说明教会有宣布婚姻无效的权柄。

    1629为了这个或别的也使婚姻无效或不成立的缘故,教会当局在把事实真相调查清楚之後,可以宣布一件婚姻无效,那就是说它根本未曾成立,处在这种情况下的一双配偶可以各自再娶再嫁,但是他们必须履行在前次婚姻中所接受了的道德上的责任。

    接着,《天主教教理》便解释圣职人员在举行婚姻圣事时所扮演的角色,同时也说明必须以教会的形式来举行婚姻的理由。

    1630『参与举行婚姻的司铎和执事,是以教会的名义接受男女双方的合意誓愿,并给予他们教会的祝福。教会的圣职人员和其他证婚人一样,他们的在场有形可见地显示出婚姻是一件教会的事件。

    为什麽信徒应以教会的形式举行婚姻?

    1631为此缘故教会通常要求它的信徒以教会的形式举行婚姻。其理由有以下几项:一、婚姻圣事是一礼仪行为,因此适宜在教会的公众礼仪下举行。二、婚姻圣事把新婚夫妻引入教会中一定等级的团体中,使他们享有这个团体中教会权益,就是做夫妻和做父母的权益。叁、既然婚姻是教会内一种生活方式,便应该对它的实在有所确定。所以结婚时必须要有证人在场。四、公开地宣布合意,是对合意的一种自然保障,有助於维持夫妻间的彼此忠实。

    最後,《天主教教理》也谈到妥善准备婚姻的事宜。

    1634好使结婚的男女双方的合意完全自由并担负责任,又使他们的婚约能在道德和信仰上树立坚固而恒久的基础,婚姻前的准备工夫是十分重要的。

    最好的准备当然是来自双方父母的表率和训诲。

    天主教法典上说:本堂司铎和堂口信友团体构成「天主的家庭」。在婚姻和家庭的道德和宗教价值的传递上,他们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今天许多青年曾生活在破碎了的家庭里,不曾从家中接受了应有的良好教育。

    梵二大公会议说的是:「关於夫妻之爱的高贵,任务和实行,应在家庭怀抱内,给青年人以适度和应时的指南,俾使他们能以圣洁的品格,在适当年龄上,由婚约而过渡至婚姻生活。」

    内容要点

    1662婚姻建基於缔约双方的合意,就是建立於彼此决定性地将自己交付给对方的意愿上,其目的是位活出一个忠贞和传衍生命的爱情盟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