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解者引述罗1:19-25,结论出「人犯罪离开神,绝不是出于无知。人在明知神的永能和神性下,若按良心行事寻求,绝不会把真神当蛇、树、佛像,进而拜偶像、拜蛇、拜树的罪中,所以,不会有人处身在其他宗教里,却是‘信’主得救。」小弟尝试在此回应一下。
首先,小弟不知误解者所引述的罗1:19-25是那一个版本,我手上有的是连基督教学者都认为译得准确的思高版圣经,这是天主教华人教会内很通用的一个中文译本。罗1: 20-25大家的翻译很接近,但罗1:19的思高版这样翻译:「因为认识天主为他们是很明显的事,原来天主已将自己显示给他们了。」这与误解者所引述的版本「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 神已经给他们显明」像有点出入。
在思高版,人能认识的是:「天主」(天主,即神之意)。按小弟粗浅的理解(也许是理解错了),在误解者所用的版本,尤其是经他的「应用」(或是诠释)后,人能认识的是:「他所能认识的一切事,包括对于神所能认识的一切」,意味着人已能知道「全部」,连对这个神和其他事情都有100%的、透彻的认识/认知,丝毫不会懂错,丝毫不会不知,以致没有「错误良心」(即误将对的看作错的,或将错的误看成对的)的可能,因此,他可以结论说:「人犯罪离开神,绝不是出于无知。...」
罗1:20思高版是「其实,自从天主创世以来,他那看不见的美善,即他永远的大能和他为神的本性,都可凭他所造的万物,辨认洞察出来,以致人无可推诿。」的确,由宇宙的秩序和美丽,人不但能知道有神的存在,而且可以认出这个神是美善的。要有这种认识并不算难,以人的本性当可认出,所以「为他们是很明显的事」,因此,天主教梵二大公会议基于罗1:19-20指出人可以凭理智之光认出有神的存在(参阅「教会对非基督宗教态度宣言」第2号),而且认出一些真理,但不是全部,因为即使人没犯罪,他的理智也不能了解无限的神和真理,更何况(犯罪后)理智(如同良心一样)是可以受蒙蔽的哩。
当然,我们不排除有人故意拒绝天主,或将天主歪曲而成为偶像,或所谓「拜神信神」实在就不是诚心追寻终极真理/天主的。时至今日,仍然有人拿钱财名利权势当作天主,亦不乏以宗教之名敛财,也有人所谓「信神」,根本就是把神当作阿拉丁神灯里的大力士,叫他满足自己「妻财子禄」的欲望。
但世上也确有真诚地追寻神或真理的(神本身也是真理的化身)。孔子很棒,洞察「上天」--这个老天爷,有好生之德,宇宙充满着生生不息的生命力及世间的美善;老子体会到顺应自然的重要,亦经验到在宇宙之间有一个超越人所能完全明白的「道 」,老子不知祂的名字,就称之为「道 」(道德经:...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后...;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许多圣贤先哲对真理、对神都各有(局部的)领会,于是渐渐形成自己的宗教或宗派。
这些真诚地追寻神或真理的宗教,天主教认为他们的了解都是不完整的。唯有这位神亲自启示祂自己,人才有机会圆满地认识祂。但即使基督宗教有上主的启示,但有些地方(例如「三位一体」的奥秘)我们也会蒙胧不清。
如果人的理智(或许及良心)能如上文第3点所言「100%的、透彻的认识/认知,丝毫不会懂错,丝毫不会不知,以致没有‘错误良心’(即误将对的看作错的,或将错的误看成对的)的可能」,那么,人不信耶稣,当然是有罪的,可是人的理智(和良心)是这样吗?不要说无限的神和真理,就算我们对日常普通的小事,都经常懂错啦!
所以,这些不是「明知」(100%、彻底的「知 」)天主,而又「故意」不拜祂的人,他们只是「搞错了对象」或基于人的理智有限而未能100%、彻底地认识天主而已,他们其实是在追寻这个宇宙的真神(即基督徒所相信的天主)哩!若他们都要被定罪,那么,与那在十架上仍为钉祂的人祈祷「父啊!宽赦他们罢!因为他们不知道他们做的是甚么」的耶稣(路23:34),如何配合、协调?不要忘记,「天主的看法与人不同:人看外貌,上主却看人心」(撒上16:7),祂也「认识众人的心」哩(宗/使1:24)。
而在「因信成义/称义」的讨论中,拙作所讲的「无名基督徒」,都是指「搞错了对象」这一种,不是「明知故意(兼且没错误良心的可能)」不拜天主那种。
本文最后修改日期:200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