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礼之施行
虽然在法典中关于施行洗礼的规条并不很有启发性,但其重要性却是显而易见的。梵二提出了礼仪庆典应有的素质和气氛[1]:
慈母教会切愿教导所有信友完全地、有意识地、主动地参与礼仪,因为这是礼仪本身的要求,也是基督信众藉领洗而获得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原是「特选的种族、王家的司祭、圣洁的国民、属于主的民族」(伯前2:9; 参阅 2:4-5)[2]。
法典850条[3]
洗礼应按批准的礼仪书所规定的程序施行;但在紧急的情况下,只须遵守为圣事的有效性所必须的即可。
施洗者有责任依照核准的礼典,施行圣洗圣事。正如梵二更新后的所有礼仪,施行圣洗的礼仪中,也有多处提供不同的选择,以适应牧民需要。「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提出:
34. 施洗人应考虑现实的环境和其它需要,并顾及信友的意愿,充份采用礼仪中所提供的不同选择。
35. 除对话及祝福部份可按罗马的圣事礼典作调整外,施洗人还可以针对特殊情况,作其它调整。这类调整,在《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和《婴孩圣洗礼典》的导言中,有更详尽的指示[4]。
「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导言」说明:
67. 主礼者可充份和明智地使用「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第34条,或本礼典的礼规所给与他的自由。本礼典多处故意没有规定行礼的仪式或祈祷的方式,或提供两个选择,让主礼者根据他在牧灵方面的明智判断,针对慕道者和参礼者的情况,加以调整。主礼在导言(劝语)和求恩祷文(信友祷词)方面享有最大的自由,可斟酌情况,缩短、更改或甚至加添其它意向,以配合慕道者的特别情况(例如家庭遇到悲哀或喜乐的事),及其它参礼者的特别情况(例如堂区或社会团体遇到的喜乐或悲哀的事)。
此外,主礼者还可按需要更改经文中某字的性别和数目[5]。
《婴孩圣洗礼典》承认有时会缺乏时间,以致不能遵照通常的礼仪来施行洗礼。
164. 当婴孩生命垂危时,施行人可省略其它所有仪式,只须诵念常用的施洗经文和倒(注)水在婴孩头上。施行人宜尽可能有一位或两位证人[6]。
法典851条1款
举行洗礼应有相称的准备,因此:
1款 愿意领洗的成年人,应经过慕道期的培育,而且尽可能按照主教团调整后的入门(教)程序和仪式,和所颁发的特殊法规,经过各个不同的阶段,而领受入门圣事。
梵二前的望教者或皈依者大都会参加一连串或长或短的「道理班」或「慕道班」,以准备领受洗礼;这些课程有为一人或一小组而设,但未领洗者的课程和已领洗者的课程可能只有少许差别或甚至毫无差别,而且为准备洗礼而该在慕道期内不同阶段举行的各项仪式,却都在洗礼时一并举行[7]。终于,梵二大公会议经过详细考虑后,下令重新恢复分阶段的慕道期及其间的礼仪。
分为若干阶段的成年慕道期,应予恢复,按教区教长的判断而实行。如此,使这专为接受适当教理讲授而制定的慕道期,借着按阶段举行的神圣礼仪,而得以圣化[8]。
一九七二年,圣礼部颁布《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9],以执行梵二大公会议这项指令[10]。
法典851条2款
即将受洗婴孩的父母,及将负起代父母职务者,应接受适当的培育,好能认识圣洗圣事的意义及其义务。堂区主任应亲自或安排他人,使婴孩父母得到妥善的培育,方式包括牧民劝勉、团体祈祷,家庭聚会;或可能的话,要探访他们。
这规条要求受洗婴孩的父母和代父母,应就圣洗圣事接受适当的教导。这与法典868条1项2款的规定有密切联系;该法典要求在为那些没有死亡危险的婴孩施行洗礼前,应确知这些孩子有接受天主教信仰培育的指望。
牧者(堂区主任)尤其有责任使父母和代父母在婴孩受洗前得到适当的准备。这准备不单是教理讲授,还应培育他们基督徒的精神和祈祷生活。其中也建议几个家庭一起准备,这可强调教会的团体层面。
在遵守这法典的规定时应避免两个极端:
过宽的疏忽:即没有努力尝试为父母和准代父母提供适当的准备;
偏激的热忱:即对父母和准代父母作出在实际情况下不合理的要求。若不灵活执行这法规,便会有法律主义之嫌,使信德薄弱的人离开教会。
法典852条1项
法典中有关成年人洗礼所规定的条文,当应用于所有超出婴孩期,而能使用理智的人。
就领受洗礼而言,已能运用理智的人,便有成年人的权利和责任。因此,所有关于成人洗礼的法规,对已能运用理智的儿童和青少年均适用。这原因是:虽然未成年人应由父母指引,但人一旦能运用理智,便要负责自己与天主的关系;他可以参加慕道班、学习教理、准备领洗,并能表达信德,立志领受圣洗圣事。
在修订《罗马圣事礼典》以前,很多地方得到圣座的准许,把为婴孩施洗的礼仪兼用于成年人身上。梵二后,新的《婴孩圣洗礼典》界定了婴孩的定义,也规定只有婴孩才可采用该专为婴孩而设的圣洗礼仪:
婴孩(children 或 infants)一词,是指那些尚未到达辨别是非的年龄,而不能宣认自己信仰的婴儿和小孩[11]。
法典852条2项[12]
不能运用理智的人,对有关洗礼事项,视同婴孩。
就洗礼而言,「没有健全心志」[13]或「不能自己负责任」[14]的人,应视为婴孩。法典采用拉丁文的字眼 non sui compos,意思是不能自主,即不能运用智能或理智。就领洗而言,这法规涉及所有人,除了那些曾经运用过理智但目前丧失了这能力的人。这些曾运用过理智,但后来因受伤、昏迷或疾病等原因而丧失了运用理智能力的人,必须在能运用理智时立了领洗的意向,且没有反悔,才能有效地领受这件圣事。换句话说,曾经运用过理智但现时实在丧失这能力的人,必须有习性的意向,即他在能运用理智时立下了意向,又没有反悔,才能有效地领受洗礼。
法典853条[15]
除在必要的情形外,为施行洗礼用的水,应按礼仪书的规定来祝福。
在修订《罗马圣事礼典》以前,隆重地施行洗礼所用的水,是在该年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或五旬节祝福的[16]。惟有洗礼用水因受污染而要倒掉,或由于没有洗礼用水时,司铎才可祝福新的洗礼用水。随着圣洗礼仪的更新,这做法也有改变。「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规定:
除非有紧急情况,否则司铎或执事只可用为洗礼而祝福过的水施洗。在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中所祝福的水,应尽可能在整个复活期予以保留和使用,藉以清楚显示圣洗圣事和逾越奥迹的关系。但在复活期以外的日子里,则最好在每次洗礼中,祝福洗礼用水,好使教会所纪念和宣告的救恩奥迹,藉祝福经文而清楚表达出来。如洗礼所用是流动的水,便在水流动时施行祝福[17]。
若有已祝福的洗礼用水,传道员可用这些圣水施洗,否则传道员也可祝福洗礼用水[18]。如果没有已祝福的洗礼用水,其它施洗人可用普通的水[19]。不单是其它施洗人,连洗礼的职权施行人(神职人员)和适当地获委任的传道员,在需要而没有时间去祝福洗礼用水时,亦可用未经祝福的水施洗。
法典854条[20]
洗礼当用浸水式或倒(注)水式施行,并应遵守主教团的规定。
根据一九一七年的法典,洗礼可遵照核准的礼仪书,采用倒(注)水式或浸水式,或两式合用。教宗保禄五世颁布的《罗马圣事礼典》,包括有浸水式和倒(注)水式的礼规,但声言在有浸洗习惯的地方,可用浸水式[21]。
新法典依照经过梵二修订的基督徒入门圣事礼仪,准许任何地方均可使用浸洗,但要遵守主教团的规定。
洗礼可采用浸水式或倒(注)水式,两者皆合法,但浸水式更恰当地表达参与基督的死亡和复活[22]。
美国主教团的礼仪委员会,于「重建和新建圣堂的规范和建议」中声称:
就象征和圣事的意义而言,浸水式是洗礼较完备和适当的象征行动。因此,新建筑的洗礼池,应至少能为婴孩施行浸洗,并可倒水在儿童或成年人的全身。若洗礼池不是这样建筑的话,则建议采用能移动的洗礼池[23]。
如果几个婴孩在同一场合中接受浸洗,有些司铎会认为难于遵守洗礼用水「必须是洁净和合乎卫生」的要求[24]。纵使洗礼池有流动的水,也会有这困难。〔译者按:其实,不同婴孩各用不同的洗礼盘便能解决这问题。〕
〔译者按:有关洗礼仪式的含义可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
1214 条:我们根据这圣事的主要仪式,称它为圣洗:施洗(希腊文:baptizein)含有「没入水中」、「浸入水中」的意思;「没入」水中象征慕道者(望教者)被埋葬于基督的死亡中,又借着与祂一同复活,从死亡中出来,(参阅罗6:3-4; 哥2:12),成为「新的受造物」(格后5:17; 迦6:15)。
1239 条:圣洗圣事的必要仪式:就本义而言,洗礼透过与基督的逾越奥迹结合,象征并实现受洗者死于罪恶,进入至圣圣三的生命。洗礼以意味深长的方式——三次浸入水中——来完成。但自古以来,教会也可在候洗者头上三次倒水来施洗。
1241 条:傅圣化圣油。这是由主教祝圣、并加上香料的圣油,象征赋予新领洗者天恩圣神。新领洗者已成为基督徒,就是说:受圣神「傅油」的,与基督结成一体,受傅成为司祭、先知和君王(参阅《婴孩圣洗礼典》62条)。〕
法典855条[25]
父母、代父母和堂区主任应留心,勿以没有基督徒意义的名字,给与领洗的人。
往日的法典规定堂区主任,应设法给与领洗者一个「基督徒」的名字。他若不能这样做,便应在父母所给与的名字之上加上一个圣人的名字,并在领洗登记册上记录这两个名字。
梵二后的《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已放弃了该项规定。
如果当地盛行的非基督宗教,在入教时立刻给人取新名字,主教团也可决定让慕道者取一圣名,或让慕道者保留原有的名字,或取一个当地惯用的名字,只要有基督徒意义便可[26]。
现在的法典规定父母、代父母和堂区主任有责任留心,勿以「没有基督徒意识或意义」的名字,给与领洗的婴孩。故此,现在为领洗者取名,可有更大的自由。虽然在取名方面有较多选择,但这并不表示要拒绝传统——给与领洗的基督徒天上的主保,好为他们的需要转祷,并作他们的生活典范。〔译者按:一般圣名都是洋名,领洗取洋名,有入洋教、做洋人的误会,故宜小心处理,可把圣名中文化,以免误会。〕
法典856条[27]
虽然在任何日子皆可施行洗礼,但通常最好在主日,或如有可能,在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中举行。
由于圣洗和耶稣复活有密切的联系,洗礼最好在主日──每周的复活节,或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中举行。
法典857条1项[28]
除在必要的情况外,洗礼的地点应是教堂或小圣堂。
这项法典和以下三项法典,指出举行洗礼的适当地点。这项法典坚持洗礼应在圣堂举行,并不是首先着意堂区权益问题,而是强调堂区团体的重要,以及圣堂在信徒团体生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为清晰显出圣洗是教会信仰的圣事,又是加入天主子民大家庭的圣事,洗礼通常该在堂区教堂举行,而堂区教堂必须设有洗礼池[29]。
除在必要的情况外(extra casum necessitatis),洗礼应在教堂或小圣堂举行。
法典857条2项
成年人领洗,按规定应在所属堂区教堂举行,婴孩领洗则在其父母所属的堂区教堂内举行;但另有恰当理由时,不在此限。
新领洗者将以天主子民一员的身份,在堂区教堂内与堂区团体一起庆祝基督的奥迹,所以他们只宜在堂区团体聚会和举行敬礼的地方,领受圣洗圣事──所有圣事之门(ianua sacramentorum)[30]。如有恰当的理由(iusta causa),也可在所属堂区以外的教堂或小圣堂领洗。
法典858条1项[31]
每一个堂区教堂应有洗礼池,但其它教堂已获得累积之权利不变。
所有堂区教堂均应设有洗礼池,因为堂区作为当地教会,使万民成为门徒,举行圣洗圣事,必然是堂区的基本使命。
法典858条2项[32]
教区教长聆听当地堂区主任意见后,为便利信徒,可容许或命令,在本堂区内的其它教堂或小圣堂内,也设立洗礼池。
若教区教长(不单指教区主教)为方便信友的缘故,在咨询堂区教堂主任(audito loci parocho)的意见后,可准许在该区内其它教堂或小圣堂设立洗礼池。教区教长并不需要得到堂区主任的同意,但必须咨询他的意见。
法典859条[33]
将领洗的人,如果由于路途遥远或其它情形,极为不便到所属堂区教堂,或其它在858条2项所提的教堂或小圣堂时,洗礼得而且应该在较近的教堂或小圣堂,或在另一个适当的地方施行。
至于洗礼地点的优先次序,首先是领洗者所属的堂区教堂,其次是教区教长为了方便信友而指示或准许的其它教堂或小圣堂。若领洗者极为不便(grave incommodum)到这些圣堂,他们可在另一间近便的教堂或小圣堂,或其它合适的地方领洗。
法典860条1项[34]
除在必要的情况外,洗礼不可在私宅施行,除非教区教长因重大理由予以准许。
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casus necessitatis),或若教区教长为了其它严重的牧民理由(alia ratio pastoralis cogens)而给与准许的话,洗礼才可在私人寓所中施行。
法典860条2项
除教区主教另有规定者外,勿在医院内施行洗礼,但在必要的情况下,或有其它迫切的牧民理由时,不在此限。
这规定的来源是「婴孩圣洗礼典导言」13条,该条文用了同样的字句。
圣礼部在答复罗马戴雅各布(A. DELL’ ACQUA)枢机时声称:
本部十分重视重建堂区归属感和团体精神的任何努力;这正是圣洗圣事礼典大力强调的。堂区应时常被视为灵修和圣事生活的中心,而堂区团体则是领受圣事、培育信仰和发展基督徒品格的自然环境,犹如一个大家庭。
鉴于各大城市——尤其是罗马——的情况,从牧民的角度来看,有关婴孩洗礼的新安排,似乎可根据明智的判断,逐步实行……
故此,应该采取措施,按照新的圣洗圣事礼典所要求的,确保婴孩的父母回到堂区时,受到团体的欢迎,在准备婴孩洗礼时,获得培育上的帮助,并按新的《婴孩圣洗礼典》,以充满牧灵精神的礼仪,为婴孩施洗[35]。
渥太华总教区的「职权表」,授予堂区主任以下职权:
18. 如有严重理由,可容许在私人寓所中举行洗礼(法典860条1项);或有迫切的牧民理由时,可容许在医院举行洗礼(法典860条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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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29-1245条。
[2] SC, no. 14.
[3] 参阅:CIC1, c. 737, § 2.
[4] 「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OrIca, p. 13, 见本书194页;The Rites, vol. 1, p. 11. 参阅:「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导言」OrIca, pp. 29-30, nos. 64-67; The Rites, vol. 1, pp. 37-39; 「婴孩圣洗礼典导言」OrBp, vol. 1, pp. 12-13, nos. 23-31; 见本书233-237页;The Rites, vol. 1, pp. 194-196.
「主教团有权决定可将洗礼前举行的傅油礼省略」(参阅:OrIca, p. 83, no. 206; The Rites, vol. 1, p. 92; OrBp, nos. 51, 88. The Rites, vol. 1, pp. 202-203, 218)。
[5] 「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导言」OrIca, p. 30, no. 67, 见本书223页;The Rites, vol. 1, p. 39.
[6] OrBp, p. 71, no. 164; The Rites, vol. 1, p. 253. 证人是需要的,因为可以证明施行了圣事。
〔万民福音传播部在一九七八年,按照中国当时的特殊情况,将以下职权及特权授予居留在中国大陆之司铎及教友:
圣洗圣事
1. 司铎可用短式施行洗礼。
付洗短式:
主 礼:某某,你向天主的教会求甚么?
领洗者(或代父母):信德。
主 礼:你信全能的天主圣父创造天地吗?
领洗者:我信。
主 礼:你信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天主的唯一子,由童贞玛利亚诞生,受苦受难,死而复活,现今在天上享受光荣吗?
领洗者:我信。
主 礼:你信圣神、圣而公教会、诸圣的相通、罪过的赦免、肉身的复活和永恒的生命吗?
领洗者:我信。
主 礼:某某,我因父(倒水)、及子(倒水)、及圣神之名(倒水)给你付洗。
(然后用「圣化圣油」(S. Chrisma)擦在领洗者额上念):
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天主圣父,已从罪恶中解救了你,并由水及圣神重生了你,现在祂更给你傅上救恩的圣油,显示你已成为祂的子民,和基督奥体的肢体,分享祂司祭、先知和君王的光荣职位,以获得永生。
领洗者:亚孟。
2. 当主教不在时,司铎可以用短式祝福「候洗圣油」:
主,天主,是我们的力量,我们的保障;创造了油,为赋予我们力量。求降福V这些油,使候洗者藉傅油而强化,得到的力量和智慧。天主,求帮助他们更深入地了解基督的福音,勇于面对基督徒的挑战,在教会的大家庭中获得新生的喜悦,并能善度子女的生活。因主耶稣基督之名,求俯听我们的祈祷。亚孟。〕
[7] 圣礼部于1962年4月16日颁布一般法令,在《罗马圣事礼典》(Rituale Romanum)中加入「按慕道期各阶段而编排的成人入教程序」(AAS, 54 [1962], pp. 310-315; CLD, vol. 5, pp. 401-406)。
[8] SC, no. 64.
[9] OrIca; DOL, 301, nos. 2328-2488; The Rites, vol. 1, pp. 13-181.
[10] 参阅:「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导言」4-8条有关「成人入门礼的结构」,即问道期®慕道者收录礼®慕道期®候洗者甄选礼®净化及光照期(四旬期)®入门圣事®释奥期(习道期),见本书196-199页;又可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29-1233条;加拿大主教团曾先后颁布两项法令,以执行《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的规定:
「根据法典788条3项的规定,加拿大主教团特此颁令:
1. 应按需要为成年人制定慕道期或相等的阶段(参阅:法典852条1项),并应为尚未领洗的在学儿童制定类似的规定;
2. 只有那些接受了「慕道者收录礼」的人才算是慕道者;
3. 慕道者经过的不同阶段应记录在案,并该由慕道者和主礼者签署有关文件;
4 .领受基督徒入门圣事的准备功夫不应只局限于个别的教理讲授。慕道者应加入为支持他们而成立的小组,以体验教会生活;除非有特别情况需要其它方式。
此法令在1988年7月1日开始生效。」
(法令23,在1986年10月8日核准,主教部在1987年4月27日复核,Studia canonica, 22 [1988] pp. 218-221; Pedro LOMBARDÍA et al., Code of Canon Law Annotated, eds., E. CAPARROS, M. THÉRIAULT, and J. THORN, Montreal, Wilson & Lafleur, 1993, p. 1323.)
「根据法典851条的规定,并顾及有关慕道期的法令23,加拿大主教团特此颁令:
1. 若成年人和已到达运用理智年龄的儿童要求领洗,通常应按核准的礼仪书和教区指引,遵行慕道期的各项步骤和阶段。
2. 成年慕道者应在为支持他们而成立的、堂区或教区的特别小组的协助下,学习基督徒生活。那些在预备期(慕道期)结束时被认为已经作好准备去领受基督徒入门圣事的慕道者,应被介绍给教区主教,教区主教应亲自或透过代表,为这些慕道者主持「候洗者甄选礼」。
3. 成年人——至少是已满十四岁人士——的洗礼,应交由教区主教处理,以便教区主教若认为适宜的话,可亲自为他们施行洗礼。
4. 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是举行成人洗礼的最佳时间。
5. 已于另一个非天主教的教会团体中领洗,并渴望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的基督徒,应参加一个类似慕道期的过程,但要完全尊重他们已领洗的身份。
6. 若慕道者因快将结婚而要求领洗、领坚振或加入天主教会,两项事情(入门圣事和婚礼)应分别处理,以便有适当时间准备要领受的圣事」(法令35,在1990年3月2日核准,主教部在1990年9月29日复核,Studia canonica, 25 [1991] pp. 486-491)。
美国主教团颁布补充规范:「根据法典788条3项的规定,美国主教团颁令《关于慕道期的全国法规》(National Statutes for the Catechumenate)监管全国的慕道期。」这规定由圣礼部复核,并于1988年7月22日颁布。(National Conference of Catholic Bishops (U.S.A.), Implementation of the 1983 Code of Canon Law: Complementary Norms, Washington, D.C., 1991, p. 8.)
〔译者按:天主教香港教区于一九八○年起实施成人入门(教)过程的各阶段和步骤,各堂区都设有小组的慕道班,传授信仰,并按期举行「慕道者收录礼」,四旬期首主日举行「候洗者甄选礼」,以及在复活节夜间庆典举行入门圣事,且每年均由主教亲自主持四旬期内的考核礼(恳祷礼),和在释奥期终(五旬节)为新教友主持感恩祭。〕
「成人入门圣事简式」可由教区主教因慕道者无法跟随所有阶段(如因身体健康衰退,或因远行以致长期不能出席),且该人已有真诚的皈依及达到一定的信仰成熟,而按个别情况来批准使用。参阅:OrIca, no. 240; HUELS, The Pastoral Companion, p. 45。
[11] 「婴孩圣洗礼典导言」OrBp, p. 15, no. 1, 见本书225页;The Rites, vol. 1, p. 188; DOL, 295, no. 2285.
[12] 参阅:CIC1, c. 745, § 2, 1 o.
[13] CLSA.
[14] CLSGBI.
[15] 参阅:CIC1, c. 757.
[16] 参阅:CIC1, c. 757, § 3; 《罗马圣事礼典》(Rituale Romanum), title II, cap. I, no. 6.
[17] 「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OrIca, p. 11, no. 21, 见本书190-191页;The Rites, vol. 1, p. 8.
[18] 参阅:OrBp, pp. 61-62, no. 142; The Rites, vol. 1, pp. 242-243.
[19] 参阅:OrBp, p. 68, no. 157; The Rites, vol. 1, p. 250.
[20] 参阅:CIC1, c. 758.
[21] 参阅:《罗马圣事礼典》(Rituale Romanum), title II, cap. II, no. 20: “Ubi autem est consuetudo baptizandi per immersionem...”; title II, cap. IV, no. 45: “In ecclesiis autem, ubi Baptismus fit per immersionem...”
[22] 「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OrIca, p. 11, no. 22, 见本书191页;The Rites, vol. 1, p. 8; 浸水式或倒(注)水式施洗的示范图片可参阅本书158-165页。
[23] Bishops' [U.S.A.] Committee on the Liturgy, Environment and Art in Catholic Worship, Washington, NCCB, 1978, p. 39, no. 76; 历代洗礼池的图片可参阅本书166-180页。
[24] 「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OrIca, p. 11, no. 18, 见本书190页;The Rites, vol. 1, p. 8; DOL, 298, no. 2267.
[25] 参阅:CIC1, c. 761.
[26] OrIca, p. 38, no. 88; The Rites, vol. 1 p. 47; 也参阅:OrIca, p. 83, no. 203; The Rites, vol. 1, p. 92.
[27] 参阅:CIC1, c. 772; 四旬期及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本来就是为准备候洗者和施行入门圣事的,请参阅:罗国辉着,《踰越》(四旬期、圣周礼仪沿革及意义),香港公教真理学会出版。1996年(三版)。
[28] 参阅:CIC1, c. 733.
[29] 「婴孩圣洗礼典导言」OrBp, p. 17, no. 10, 见本书229页;The Rites, vol. 1, p. 191, 圣洗池设在圣堂入口处,可显示入门圣事的意义,并可提醒信友经洗礼进入天主子民行列的大恩,又可强调福传的使命,见本书176-180页的图片。
[30] CIC, c. 849.
[31] 参阅:CIC1, c. 774, § 1; 本书166-180页介绍历代洗礼池的式样,以阐明洗礼的含义。
[32] 参阅:CIC1, c. 774, § 2.
[33] 参阅:CIC1, c. 775.
[34] 参阅:CIC1, c. 776.
[35] 圣礼部致罗马主教代表戴雅各布(A. DELL'ACQUA)枢机覆文,1970年8月19日,Notitiæ, 7 (1971), pp. 61-63; DOL, 298, nos. 2322-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