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礼之施行人


负起堂区职务的人士,尤其有责任监管圣事得以正确地举行。

整顿和促进礼仪生活时,必须首要关注全体民众完全而主动的参与,因为礼仪是信友吸取真正基督精神的基本和不可或缺的泉源;所以牧者在其全部传教活动中,必须以适当的教育方法,务求达成以上的要求。

可是,除非牧者本身先受到礼仪精神与活力的熏陶,并变成礼仪教师,否则无法达成此目的[1]。

法典861条1项[2]

洗礼的职权施行人是主教、司铎和执事,但应遵守530条1项的规定。

这段法典谈到洗礼的职权施行人,即主教、司铎和执事;他们领了圣秩圣事,所以不须特别委任,便可施行这件圣事[3]。一九一七年法典曾规定把施行洗礼的职务,留给堂区主任司铎,或其它得到堂区主任司铎或教区教长批准的司铎。一九八三年的法典虽然没有这项规定,但也声称:

法典530条——下列各款是特别托付给堂区主任的职务:

1款 施行洗礼……

这规条是鉴于堂区主任因职务之故,对所托堂区的信徒负有特别的责任。有系统的牧民照顾和管理,要求除紧急情况外,如果没有堂区主任的许可,纵使是其它职权施行人,亦不可在该堂区施洗[4]。若在必要的情况下,则可合法地假定有这许可[5]。教区主教是教区的主要牧者[6],所以很明显,他可在教区内任何地方施洗,而不需要堂区主任的许可。另外,堂区主任还有责任保存领洗登记册[7]。

法典861条2项[8]

如果洗礼的职权施行人不在或被阻,传道员或其它由教区教长授权负责此职务的人,均可合法地施行洗礼;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任何有正确意向的人皆可施行。人灵的牧者,尤其堂区主任应尽力教导信友们施行洗礼的正确方式。

惟有当洗礼的职权施行人,即圣职人员不在时,获授权施洗的平信徒才可施洗。法典这样描述:「如果洗礼的职权施行人不在或被阻」,即缺席或因其它原因受阻;受阻的原因可以是健康理由,或有其它迫切的责任或需要。若视牧职为一项服务的召叫,而非给与圣职人员个人的光荣,便会明白这法规是合理的。

在必要的情况下,任何人(纵使是未领洗的人),亦可合法地施洗[9]。现行法典废除了一九一七年法典中所述施洗人的优先次序;并废除了当有其它人在场时,禁止由受洗者的父亲或母亲施洗的规定[10]。

所有照顾人灵者,尤其是堂区主任,均有责任教导众人怎样施洗。通常在慕道班,讲解圣洗圣事时,他们便应给慕道者教导正确的施洗方式,包括该立即为有死亡危险的早产婴孩施洗[11]。

法典862条[12]

除在必要的情况外,任何人未获得适当的许可,不可在他人的地区内施行洗礼,即使是给属于自己的人亦不例外。

纵使是洗礼的职权施行人,包括主教和堂区主任,在其它教区或堂区的范围内,如果没有该堂区主任的许可,也不可施洗。即使领洗者来自其教区或堂区,情况亦是一样。

法典863条[13]

成年人的洗礼,至少已满十四岁者的洗礼,应呈报教区主教,他如认为可行,由其亲自施行。

这项法典和旧法典744条十分相似,都是确认教区主教作为教区内主要牧者和司祭的卓越地位。同时,这法规反映出梵二的训导,以及梵二后的礼仪法规。

主教履行圣化职务时,应谨记自己是由人间所选拔,奉派为人行关于天主的事,奉献祭物和牺牲,以赎罪过。主教有圆满的圣秩圣事……所以,主教是天主奥迹的主要分施者,同时在委托给他的教会中,是整个礼仪生活的管理人、推行人及保管人[14]。

主教是天主奥迹的主要分施者,同时在委托给他们的教会中,亦是整个礼仪生活的领袖(参阅SC, no. 15),所以他们要指示圣洗圣事的施行,使人藉此而分享基督的王者司祭职(参阅LG, no. 26)。因此,主教应亲自施行洗礼,尤其在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中,更须如此。成人的洗礼及其预备过程,也特别托付给主教[15]。

主教当亲自或由其代表制定、规定和推动慕道者的牧灵培育,并批准候洗者的被甄选和领受圣事。在可能范围内,更希望主教亲自主持四旬期的礼仪和候洗者甄选礼,以及在复活庆典夜间(守夜)礼仪中主持入门圣事,至少他要为十四岁或以上的人施行入门圣事。最后,这也是主教牧民工作的一部份,他应授权真正相称和有妥善准备的传道员,主持简单的驱魔礼[16]。

「至少已满十四岁者的洗礼」这句话,在关于「成年人」(adulti)的意义和法典97条1项的意义不同,因为97条1项规定年满十八岁者为成年人(maiores);这句话也和852条1项的意义有分别,因为852条1项认为「超出婴孩期,而能运用理智者」为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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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C, no. 14.

[2]    参阅:CIC1, cc. 738; 741.

[3]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56条。

[4]    参阅:法典862条。一九八三年新法典出版后,「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也相应修正了,其中第11条加上一项:除非有必要,否则未经准许,洗礼的职权施行人不得在其所属地域以外的地区施行洗礼,即使是为属于自己地域的人也不例外(Excepto casu necessitatis, sine debita licentia, in alieno territorio Baptismum ne conferant, ne suis quidem subditis), 见本书188页。

[5]    旧法典738条1项清楚指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假定获得许可。现行的法典不须提及这点,因为如果符合「必要」的条件,便可合法地假定获得许可(licentia)。

[6]    参阅:CIC, cc. 375, § 1; 381, § 1; 383, § § 1, 4.

[7]    参阅:CIC, cc. 535, 877, § 1; 878.

[8]    参阅:CIC1, c. 742.

[9]    未领洗的人怎能施洗呢?「教会可赋予非信徒(infedeli)权力施洗,因为他们虽然实际上不是教会的成员,但已用各种方式朝着成为天主子民的方向迈进」(Angelo URRU, O.P., "Ministro straordinario del battesimo: fondamento di tale postestà", in Questioni canoniche, Studia Universitatis S. Thomæ in Urbe, no. 22, Milan, Massimo, 1984, p. 209)。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56条:圣洗圣事的职权施行人是主教和司铎,在拉丁教会内,也包括执事(参阅CIC, cc. 861, § 1;《东方教会法典》677条1项)。在必要时,任何人(即使未受洗)只要有应有的意向,都可施洗。应有的意向,就是愿意履行教会在施洗时所做的一切,并以天主圣三之名施洗。教会看出这可能性的理由,是因为天主愿意普世的人都得救(参阅弟前2:4),而且为获得救恩,洗礼是必须的(参阅谷16:16);并可参阅同书1752条。

[10]    参阅:CIC1, c. 742, § § 2, 3.

[11]    参阅:CIC, cc. 867, § 2; 871.

[12]    参阅:CIC1, c. 739.

[13]    参阅:CIC1, c. 744.

[14]    CD, no. 15.

[15]    「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OrIca, p. 10, no. 12, 见本书189页;The Rites, vol. 1, p. 7.

[16]    「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导言」OrIca, pp. 25-26, no. 44, 见本书214页;The Rites, vol. 1, p. 33. 这导言的最后一句(no. 66 (5) )废除了旧法典1153条,不再规定洗礼施行人应主持圣洗礼仪中的驱魔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