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礼之代父母
洗礼设代父母(保证人)是很古老的习惯。戴都良(Tertullian)谈论圣洗时,也采用「保证人」(sponsores)一词。其它字眼用来表达「神亲」概念的,包括有compatres 和 commatres spirituales,以及从八世纪开始采用的 patrini 和 matrinæ(代父母),有时也称为 susceptores 和 fideiussores。
法典872条[1]
领洗者应尽可能有一位代父或代母。若是成人洗礼,代父母的职责是在基督徒入门(教)过程中协助他。若是婴孩洗礼,代父母的职责是与婴孩的父母一起,带同婴孩前去领洗,并帮助他度相称于领洗者的基督徒生活,以及忠实地履行圣洗带来的义务。
按教会的最古老习惯,成人如没有代父或代母,便不准领洗。这位代父或代母,是基督徒团体的成员;他至少能协助候洗者作洗礼前的最后准备,并在领洗后帮助他们坚守信德,及恪守基督徒的生活规范。
同样,婴孩洗礼也要有代父或代母在场,以表达候洗婴孩的属神家庭的拓展,也代表教会的慈母角色。代父母当随时随地协助父母引导子女明认信仰,并以生活彰显信仰[2]。
当问道者要求收录成为慕道者时,应由保证人陪同前来。保证人是指那认识问道者,并协助他们追寻信仰,又为他们的品行、信仰和意向作证的男士或女士[3]。
正如《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所载,代父母参与施行圣洗的礼仪,是担任代父母的重要责任,因此,任何人都不能在领洗者领洗后才成为他的代父或代母,而父母或其它人也不能在领洗者领洗后更换代父母。〔译者按:代父母的任务,请参阅「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导言」16、42及43条,见本书201,213-214页;「婴孩圣洗礼典导言」6、16及18条(1)(b),见本书227,231页。〕
旧法典768及1079条较清楚指出代父母和领洗者缔结了神亲,构成无效婚姻限制。但一九八三年的新法典已取消这神亲构成的无效婚姻的限制。〔译者按:这只是指在西方教会而言。〕
新法典没有提及可否由代表代替因受阻而不能出席施洗礼仪的代父母。由于这遗漏,并按新法典所述,在成年人的洗礼中,代父母应协助(adstare)领洗者,所以似乎不再准许代父母由代表代替。但是,这结论并不令一些人信服,因为一个人可由其它人代他做他亲自所做的事(potest quis per alium quod potest facere per seipsum)[4]。
法典873条[5]
只请一位代父或一位代母,但也可同时请一位代父及一位代母。
旧法典764条有同样的规定,但措辞不同。一个人可有一位或两位代父母;若有两位,便要不同性别,即一位代父及一位代母。
法典874条1项[6]
接受代父母职务者,应该:
一九一七年的法典列举出代父母的资格,并分辨出有效性和合法性所需的不同资格。现在的法典已没有这区别。这分别不再这样重要,因为新法典已取消了旧法典中神亲所构成的无效婚姻限制[7]。
法典874条1项1款[8]
(接受代父母职务者该)由领洗人或其父母,或父母的代理人(如果这些皆缺少时,则由堂区主任或施洗人)指定为代父母,而且代父母本人应有此能力,并有意尽此职务。
由这法规看来,接受代父母职务者要被选任,并要自由接受这职务,代父母的身份才有效。代父母的职务是一项自由承担的义务,所以要自由接受。
法典874条1项2款
(接受代父母职务者该)年满十六岁,但教区主教另有规定,或因正当的理由,堂区主任或施洗人认可其它年岁者,不在此限。
合法的洗礼施行人,可因恰当的理由(causa iusta),准许未满十六岁者担任代父母。
法典874条1项3款
(接受代父母职务者该)是天主教信徒,且已领坚振和圣体圣事,并具有相称于此职务的信仰生活。
代父母应为领洗者树立基督徒的榜样,所以,理所当然地要规定准代父母该已领受入门圣事,而且确实度着相称的基督徒生活。
法典874条1项4款
(接受代父母职务者该)未被天主教法律依法定刑,或宣告罪罚者。
至少可以说,依教会法律受处罚者,并非基督徒应有的榜样。
法典874条1项5款
(接受代父母职务者该)不是领洗人的父亲或母亲。
这项传统法规把自然和神亲的父母身份分开。旧法典765条3款还禁止一个人的配偶当其代父或代母。
法典874条2项
属于非天主教会领过洗的人,可以与另一位天主教代父或代母一起作为洗礼的证人。
这法规的来源是根据合一事务指南《整个教会》(Ad totam Ecclesiam)57条,并按最新发展作了修订:
按天主教的理解,依礼仪及教会法律的意义,代父母必须是施行洗礼的教会或教会团体的成员。他们身为亲友,不但负责受洗者的基督徒培育,也是信仰团体的代表,保证候洗者的信仰及其与教会共融的愿望。
1. 但是,基于共同的洗礼,以及血缘或友谊的关系,一个已领洗但属于别的教会团体的人,只要与一位天主教代父或代母一起,便可以被准许在洗礼中作见证人。同样,一个天主教徒也可以为在另一个教会团体中受洗的人,担任见证人。
2. 由于天主教会和分离的东方教会有着密切的共融联系,所以分离的东方教会的成员,为了正当的理由,可在天主教婴孩或成年人的洗礼中,与另一位天主教代父或代母一起,担任代父母;但规定领洗者应接受天主教的培育,而且该位被选的代父或代母该当是称职的。
天主教徒亦可应邀在东正教会担任代父母;在这情况下,受洗婴孩所属教会的代父母,就先有责任为领洗者提供基督徒的培育[9]。
根据《东方教会法典》:
685条3项——如有恰当的理由,可准许非天主教的东方教会的基督信徒,担任代父母的职务,但必定要与另一位天主教代父或代母一起担负这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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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阅:CIC1, c. 762.
[2] 「基督徒入门圣事总论」OrBp, p. 9, no. 8, 见本书187页;The Rites, vol. 1, p. 6.
[3] 「基督徒成人入门圣事礼典导言」OrIca, p. 25, nos. 42-43, 见本书213-214页;The Rites, Vol. 1 p. 32. 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255条。
[4] Regulæ iuris in VI Decretalium Bonifacii VIII, no. 68. 参阅:no. 72: “ Oui facit per alium est perinde ac si faciat per seipsum ” .
[5] 参阅:CIC1, c. 764.
[6] 参阅:CIC1, c. 765.
[7] CIC1, cc. 768; 1079. 但是,《东方教会法典》保留了神亲所构成的限制:
811条1项——从领洗开始,代父或代母、领洗者及其父母便结了神亲,使婚姻无效。
[8] 参阅:CIC1, c. 765.
[9] 《大公运动原则和规范应用指南》,no. 98. 毫无疑问,这里所说的东正教会也包括了那些与罗马教会分离的古老的东方教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