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规章 问题28.对不服从命令的人,应抱什么态度。


    答:当然,我们首先要对不愿遵守天主诫命的人,表示怜悯,像对有病的肢体一样。院长也要个别同他谈话,力图治好他的病症;他若坚持不从,不肯悔改,就应该当着全体修士,严厉惩处,同时再予以种种劝告,挽救他的灵魂,如果经过多次劝告,他仍不悔改,不愿用泪水和哀号治愈自己的创伤者,那时我们必须采用外科医生的办法,把这个腐烂,失去作用的肢体,毫不顾惜地切除。的确,外科医生往往用切除或烧死的办法,把染有不治之症的肢体,同身体隔离,以免毒素扩散到其它部位,传染其它肢体。凡对遵守天主诫命,心怀敌意的人,或故意设置障碍的人,亦应采取同样办法,如吾主耶稣亲自命令说:“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剜出它来“从你身上扔掉”(玛5:29)。对这样的人姑息,就如厄巴对他的儿子一样,是一种错误的慈悯,是天上所厌恶的(撒上3:13)。对罪人的假慈悲,是出卖真理,是对团体的背叛,并且容易养成犯罪满不在乎的习惯,因为他没有遵守圣经上的教导:“你们岂不更该悲哀,把行这事的人从你们中除去吗?”(格前5:2)另一方面,下面的话,必然也是公认的结果:“少许的酵母,能使整个面团发酵”(格前5:6);圣保禄宗徒又说:“犯罪的人,你要在众人前加以斥责” ,紧接着说明这样做的理由:“为叫其余的人有所警惕”(弟前5:20)。

一般来说,无论谁若拒绝院长给他开的药方,必然反复无常,不能坚持立场。试想,他既不能平心静气地接受领导,要自作主张,随心所欲,他岂能长久在院长权下生活吗?岂能尊重院长的领导吗?意志坚定的人则不然,他参加团体之初,就誓不反悔,把自己当成可供使用的器皿,每当执行命令,似乎超出自己的力量时,他们把决定权交给发命的,自己则坚决服从,至死不变,效法耶稣”听命至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斐2:8)。不听命的人,却表现出许多缺点:信心动摇,希望不诚,自以为了不起,傲慢自大等等。的确,不服从就暗含着轻视发命的人。另一方面,坚信天主的预许,希望不动摇的人,不论执行天主的命令,如何困难,却从不背离,因为他们认为“现时的苫楚,与将来在我们身上要显示的光荣,是不能较量的”(罗8:18)。此外,一个人深信“凡眨抑自己的,必被高举”(玛23:12),并且牢记“我们这现时轻微的苦难,正分外无比地给我们造就永远的光荣厚报”(格后4:17),他必然服从命令,轻快敏捷,甚至超出发令者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