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五書》第三部,詳述司祭的職務和祭祀禮儀法規。此書稱為《肋未紀》,是因為選民的司祭是出自雅各伯的第三子肋未支派子孫的原故。
為明瞭這些法律的真意,應知天主立以色列人為選民的時候,要他們作「司祭的國家,聖潔的國民」(出19:6);他們應以聖潔的生活,把自己獻於天主。但因人的本性具有靈魂和肉身,尤其人是社會的動物,只有內心的虔敬不夠,外面也應有所表現,如舉行各種祭獻的儀式,慶祝不同的慶節等,以表達人對天主的敬心誠意。猶如我國古時祭天祀祖的種種儀式和禮規,載於《禮記》中;同樣,《肋未紀》也可說是以色列人的《禮記》。本書除了記述為恭敬天主當守的慶節,當舉行各種祭獻儀式外,還制定了祝聖司祭的儀式,以及司祭們應盡的義務,和所享的權利,而且也定了百姓應守的潔淨法律;這些規定在於衛護百姓的純正信仰和聖潔生活。
無疑的,這「禮典」的淵源,是出於梅瑟在西乃山下給以色列子民所制定的法律。但是法律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應隨時代的需要,環境的變遷,加以改進和修正;因此梅瑟以後的立法者和司祭們對古來的法典,按時代環境的需要有所修正或增刪。
本書所記載的一切祭祀和禮儀法規,都是暫時性的;舊約的祭獻和慶節只是「未來美物的影子」(希10:1)。這一切禮典的本身決不能除去人罪,而只在幫助百姓激發他們的信仰和希望,期待默西亞要賜與他們的救贖恩寵。救主耶穌一來,以他自作犧牲的祭獻,救贖了全人類,舊約的一切禮儀和法規也隨之廢除。不過肋未紀為新約的教會仍不失其意義,因為本書一再勸諭:「你們應是聖的,因為我是聖的」。這話為新約的信徒也是極寶貴的教訓(瑪5:48; 伯前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