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人的自定 第六节  罪的定义

    罪不属物质,不能看为与物质相同,好像禁欲主义有意或无意的如此看法。罪也不但是无知。罪也不是人为达到完全境地的发展中所处的阶段。如果人的犯罪行为是他在发展的进程上所经历的阶段,那么称赞他或指责他,都无意义。人心感觉愆尤过犯,即是因为他感觉有一个原来他可能达到的理想,他没有达到。罪也不单是消极的事,其中还有积极的要素,是不能用发展的步骤来解释的。罪并非什么永远存在,抵抗上帝的质体。除了有位格的关系之外,罪无存在的可能。并无所谓一社会的罪」,罪常是人与人的关系,不过它有社会的后果。
    虽然,我们仍能在罪与罪人之中加以区别。罪是人的自我中一种品质,而我们又不能拿任何形容自我的一种品质,当作自我。所以爱罪人,而恨其罪是可能的。人性的本质并不是罪。一个风信棋,也许指东北,也许指东南。但东南与东北都不是它的本质。
    罪是人的意志不受上帝的统治。人行事为人不按照上帝所指示的,便成了罪。罪是不向上帝效忠。这种不忠,也许取各种不同的形式。也许是不完全的忠心,或缺少忠心,或抱模棱两可的态度,也许简直是偶像崇拜。「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上帝。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廿二:37-40)耶稣把律法和先知包括在这一句话当中。爱是律法的完成(罗十三:10)爱的反面便是罪的本质。缺少爱,或没有爱,便是罪的根源。人心不怀善意,便是罪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