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命重温(4)
尊重生命(第五诫)
香港教友总会慕道函授课程香港西湾河大石街一号天主教教友总会(电:25603800)
生命固然宝贵,但能使生命活得有意义就更宝贵了。
前言
某女修会在澳门离岛管理着一间小型的弱智和精神病院。某一天,我前往探访时,见到院长修女不停地东奔西跑,为这个病人清理床铺,为那一个病人剪头发,甚么都要由自己动手做。她告诉我,病院规模小,人手不足,所以事事都要亲力亲为。当闲下来的时候,她又四处巡视,病人都爱拉着她问东问西,都是一些千遍一律无意义的问题,而她却不厌其烦的重覆一次又一次的回答。我就见到一位老婆婆把同一个问题问了七、八次之多,而修女也就回答了七、八次。每一次的答覆都使那老婆婆开心地拍手叫好。事后,我问修女,是什么原因使她有如此大的忍耐和爱心面对这一班人。她说:「没有什么,只不过她们是人,是我们中的一个人。她们都拥有生命,她们都有权利生存下去。我尊重她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就如同尊重你和我的生命一样。我的责任是帮助她们活一个更丰盛、更有意义的生命。」
人人都爱惜自己的生命
每个人都爱惜自己的生命,都希望长命百岁。纵然活在世上的时间只是那末的短短数十年,但是,人却不惜为了保护生命而努力寻求方法。所有衣、食、住、行各方面的进步,莫不是为了使生命享有快乐的时光。病人努力与病魔搏斗,为的是要继续活下去。讲究卫生和营养也不外为了更长命。世界上每个国家和地方法则也都有明文保障、维护人的生命,防止损害人的身体。
以上的事实表现出人和团体都极力的珍惜生命,使它不受祸害。然而,世界上均有一些人自动地为了爱,为了抢救别人的生命而捐弃自己的生命。这些人不是轻视自己的生命,只是让自己的生命活得更有意义。我国有句话:「死有轻于鸿毛,有重于泰山。」生命本身自然宝贵,但是,能使生命活得有意义就更宝贵了。
人有权支配生命吗?
有人不惜争取、延长生命的年限;另一方面,有人却视生命如草芥。不是吗?每天打开报纸,自杀、劫杀、伤人等事件淋廊满目,而我们早已对这些事处之泰然、,也显得无动于衷。这是因为我们不关心别人、漠视生命的价值吗?抑或我们只关心自己而忽视了别人存在的价值呢?我们都知道伤害别人的身体和性命是犯罪的行为,连自杀也是违法,是禁止的,因为除天主之外,谁也没有权柄决定生命的长短。尽管我们对「毋杀人」的诫命最清楚明白,也不容置疑,但是每当我们面对社会上许许多多似是而非的新道德观念时,往往会迷失方向,无所适从。
堕胎
在第五诫中关于堕胎的问题为今日教友们来说,是一个大挑战;也是一个切身的问题。基于家庭计划和经济预算,做父母的对养育儿女的数目早就作好了选择。于是当某些「不速之客」不在预算之内突然来到峙,便得面对挑战,做一个明智的抉择。往往在抉择时,碰到社会上的道德标准和我们的信仰有所砥触时,我们在取舍的行动上就更形困难了。因为,或多或少的,我们都受到了社会上一般的道德尺度所影响。
香港现时已放宽了堕胎,在不少情况下被视为合法行为。换言之,堕胎这回事再不必偷偷摸摸的找黑市医生。表面看来,好像是件好事,尤其是为那些孩子过多的贫穷妇女,以及一些不是因了自己的过错而必须堕胎的人来说,是安全得多了。但是,在基督徒而言,我们可否认同这些法例?
以下让我们节录两段教会有关堕胎的指示条文来作反省:「生命之主天主曾将保存生命的卓绝任务,委托于人,并令人以相称人性尊严的方式,完成这任务。故此,由妊娠之初,生命即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堕胎和杀害婴儿构成滔天的罪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第51号)。
很明显地,教会的指示是:无论在任何环境之下,永远不能许可人以直接的行动毁灭无辜胎儿的生命。至于问及基于母亲的健康,优生学的根据,以及因奸成孕等情况下,教会是否允许堕胎?在一九七四年轻教宗保禄六世批准的「堕胎声明」中的立场为:
「可能是母亲的健康,有时是她的生死问题,亦可能是增加子女数字,胜过家庭的负担,特别怕婴儿是不正常的、或残废的;也可能是家庭的荣誉问题,或社会中的地位问题等。我们说以上任何理由,都不能授人权力去杀害另一个人的生命,虽然它刚开始。对婴儿将来的幸福,没有人,连父母在内,亦不能代替他,虽然他尚在胎中,用他的名义选择他的生死。」(参阅合一教理卷四143页)
有许多人以胎儿尚未成人为理由,否认杀害生命的说法。虽然医学及生物学不能清楚告诉我们,生命到底何时开始。但是有一个事实,就是胚胎是一个小生命,是天主赋与人灵魂的先决条件;是一个生命诞生的过程。现在,我们蓄意要将这将要成人的生命除去,便是破坏了生命成长的自然律,这实在是一项狭义的谋杀行为。
自杀、安死
上文提及「有些人为了帮助别人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的事实。这种伟大的行为,与自杀是两件截然不同的事。自杀是人在自由意志、下决意终止自己的生命。为基督徒来说,这行动表示了对主的失望;大大的否定了天主的慈爱。纵使一个人的生命活得一无用处,且完全失去意义也罢,他也不能自杀,因为他无权这样做。「安死」是帮助一个人死去,以减轻和缩短一个垂死者的苦痛。通常是病人的家人要求医生使用药物,帮助病者早日结束生命。有人说:「既然明知病人无好转的可能,且出于爱心以减轻他的苦痛,究有何不可?」
我们的答覆是:无论如何,我们没有权去干预人生命的长短。况且在天主的计划中及病者的立场来说:病痛不一定不好;相反的,可成为他个人修德立功的方法。同时也是天主容许在他生命中出现的事实。在安死的行动中,我们超越了信仰天主是生死大主的应有界限。如果这行为是出自病者自己的要求时,这便成为一种间接的自杀了。
活一个丰盛的生命
毕竟在我们当中走上自杀的路和有勇气寻死的人还是不多,但是,染上恶习的人却比比皆是。所以,第五诫要求人远离一切伤害身体的事物,如吸毒、酗酒、打架、沉迷赌博和暴饮暴食等,都是损害人健康的行为。
表面看来,第五诫所命令的不伤害人的身体和生命,也只不过是一项消极性的禁令。不犯错不等于就是守好诫命,每一条诫命都有它积极性的一面。第五诫唤醒人活一个丰盛的生命;善待身体,把握生命中的每一刻。我们说:生命是来自天主的,祂要求人在生活中成长,走向成全的境界(得救)。要使我们的生活有意义,首先应该为自己安排一个均衡的、有纪律的生活;培养一个欣赏生命的心态;以喜悦的心情来面对生活中所发生的事情。同时,用爱心来开导、劝勉那些对生命失去信心的朋友,帮助他们重新站起来,努力的活下去。这样,在爱天主、爱人的生活里,我们才能满全守诫命的意义,在得救的路途上前进。
第五诫——毋杀人
命人尊重人的身体;积极地欣赏生命的价值。为此,人当远离伤害人身心的罪行:如杀人、自杀、堕胎、安死、酗酒、吸毒、打架和放纵生活等行为。
生活反省
一、与人交往的时候,我曾否向一些附和堕胎合法化、人工节育法等的朋友,表达自己的信仰对「生命」的立场。
二、我同意并遵从教会的训导吗?我对「尊重生命」的内涵有多少认识?
三、在履行尊重生命的责任时有什么困难?曾否向其他教友或神长们求教?或者帮助人解决困难?
四、我曾否肆意纵容自己沉迷于损害身体的活动、事物或行为中?或者企图学习一些有损身心的事物,例如赌博、酗酒、吸毒、暴饮暴食、阅读不正当的刊物等。
五、我是否每天都感谢天主的恩赐和眷顾?是否恒常祈祷?是否刻意地去渡一个有意义的生活?
六、我是否努力从圣经中学习基督徒的生活?是否勉力以喜悦的心情去面对每天的际遇?
七、我乐意把握时间,从感恩祭中吸取生活的力量吗?
八、今后,我如何在履行尊重生命的责任时,做得更好?
参考资料
*尊重人的生命天主教的信仰第222-224页
*基督之律卷三(1)(光启)第132-166页
*身体与生命合一教理卷四第139-147页
*天主教对安死的看法神学论集23期第103页
*安乐死亡铎声151期第29页
*人口问题与调节生育神学论集18期第549页
*毕林氏节育法铎声156期第49-50页
*绝育铎声177期第30-32页
*圣经:玛.5:21-22;12:9-13谷﹒8:35路.9:24;17:32若﹒12:25
格前﹒6:13,19-20希.10:5-7罗.12:1;14:7-8
诫命重温(4)
尊重生命习作(第五诫)
甲、选择题:(可选择多项)
(一) 谁有支配生命的权柄?
父母。
自己。
医生。
天主。
(二)我们要保护及爱惜生命,因为:
要守第五诫。
生命是来自天主的。
要与堕胎合法化的运动抗衡。
不能破坏生命成长的自然律。
(三)教会训示我们,由那时开始生命即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
怀孕三个月后。
怀孕一个月后。
婴儿出生以后。
妊娠之初。
(四)天主赋予生命,要人善度生活,因为祂要人:
臣服于祂的威能。
享受人生。
报答祂的慈爱。
在生活中成长,走向成全的境界。
(五)满全守好第五诫的积极意义是要求我们:
不犯错。
在爱主爱人的心态中,尊重、保护和造就自己和别人的生命。
不伤害自己和别人的身体。
按时代的需要,保护可造就的生命。
乙、填充题:
(一)第五诫命我们 和 。
(二)教会训示我们:无论在任何环境下,永远不能以直接的行动毁灭无辜胎儿的生命。而该以
的方式,履行
的卓绝任务。
(三)基督徒不能在自由意志下决意终止自己的生命,因为这种行动,表示了对主的 ,
否定了天主的 。
(四)活一个丰富的生命,就是 身体, 中的每一刻。
(五)要使生活有意义,首先应该为自己安排一个 的, 的生活;培养一个 的心态,以 的心情来面对一切。同时,用 来 、那些对生命失去信心的朋友,帮助他们重新站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