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在基督内的生活 第三十章B 人格尊严——人的道德性
    【4】人性行为的道德性

    人的行为,或人性行为,是指人使用自由意志所作的自由抉择与行为。这就是说,人使用天主所赋的良知(或良心)判断将要从事的事物的道德性(即是否符合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并使用天主所赋的理智(或理性)判断将要从事的事物的合理性(即是否符合天主所定的自然规律和思性逻辑)之后,按照人自己的意志对将要从事的事物作出自由的抉择与行为。这样作出的人性行为,是人的自由主权的产物,而且可以用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来衡量它的善或恶,可以用天主所定的自然规律和理性逻辑来衡量它的是或非。所以这样的人性行为具有道德性及是非性,它不仅反映,而且形成,从事此行为者的人格品质(或位格品质)。当事人应对其所作的自由抉择与行为(或人性行为)负责,承当它导致的后果。

    在这里,我们分下列两点作进一步论述:

    (1)人性行为道德性的根源

    人性行为的道德性(或善与恶),取决于同时综合考虑下列三项条件的结果:

    •所选择从事的对象;

    •从事者所持的目的或意向;

    •作出该抉择与行为的境况或条件。

    这就是说,所从事的对象,从事者的目的或意向,和作出该人性行为的境况或条件,是构成人性行为道德性的“泉源”或要素。

    首先,一个从事者或当事人,他所选择从事的对象(即某事件或某事物),其实就是他的意志所趋向或追求的一个吸引他的善。他所选择从事的对象,便是他所要作出的人性行为的一个构成因素,而且是他所要作出的人性行为道德性的一个决定性的构成因素。一个人如果选择从事一件违反天主所定道德准则(即天主诫命)的恶事,那么其他两项条件(即他所持的目的或意向,以及他作出该行为的境况)纵然是好的,也不能改变他做了一件恶事的性质。决定善或恶(即道德性)是由人的理智来判断的;并且是由人的良知(或良心)来印证的。

    其次,当事人在作出其人性行为时所持的目的或意向,是评定其人性行为道德性的必要因素,因为他的目的或意向上形成该行为的意愿成因;他行事的目的决定他行为的道德性(即善或恶)。当事人行事的目的,是他行事意向的首要目标,是他行事的宗旨。意向是当事人的意志趋向或追求其目的之运动。意向与行为的目的有关;而且意向以所作行为将导致善为目的。所以,当事人行事的目的或意向构成评定其行为道德性的因素。当事人的意向,不限于决定一个行为的道德性。它可以指导多项行为趋向同一个目的;可以使当事人的整个生活趋向一个最终目的。例如,做一件为人服务的好事,可以是以为邻人服爱为目的,同时可以是以爱天主而献身一切为目的。此外,同一个行为,也可以有若干不同的目的或意向,例如做一件好事,旨在赢得一个恩惠及夸耀自己的才能。在根据行事目的或意向判断行为道德性时,我们应注意:

    •一个善的行事意向,并不能使一个恶的行为变成善的。这就是说,一个本身性质是恶的行为,即违反天主所定道德标准则的行为,它永远是恶的行为,无论行事者所持的意向怎样善,也绝不能改变它的邪恶性质。例如,抱着帮助邻人的意向,而造谣诬蔑,并不能把“造谣诬蔑”变成一件善行,它永远是一件恶行。

    •行事的目的,绝不能使以恶行为手段合法化。所以,一个法庭绝不可判处一个清白无罪的人死刑来救助整个国家或社会。

    •一个恶的行事意向,可以使一个本身原是善的行为,变成恶的行为。例如,抱着虚荣的意向去赈济穷人。

    最后,当事人当事人作出其人性行为时的境况(circumstances)或条件,包括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是评定其行为道德性的次要因素。它们能增加或削减该行为的善良性或邪恶性。例如,所偷窃的钱款,数目很大,必然造成他人极大损害,便会增加恶行的罪责。此外,它们也能减少或增加当事人的责任。例如,当事人在强烈的恐惧死亡的压迫下所做的恶行,可以减轻其罪责。又如,警察知法犯法,会加重其罪责。我们要强调指出:行事的境况或条件本身,并不能改变行为本身的道德性,它们绝对不能使一个本身违反天主所定道德准则的恶事,变成一件善事。

    (2)善行与恶行

    综上所述,一个在道德上的善行,要求同时具备善的从事对象,善的从事目的,和善的从事境况。恶的目的会腐蚀所作的行为,纵使该行为的对象是善的。例如,一个人在做祈祷或守斋的善行时,抱着做给他人看以自夸热心的目的,这样,此人所做的善行便会被他行事的邪恶目的所败坏,变成了一个有缺点的行为。

    仅以所选择的对象(即所选择要做的某件事或某事物)本身的恶性,便足以使所从事的整个行为变成恶行。有一些具体的行为,例如淫敌,选择它们来做总是错误的,因为选择它们来做本身,就是表示当事人的意志置身于趋向邪恶的畸形状态,这本身就是一个不道德的恶。人永远应该善用自由意志行事。

    因此,在判断人性行为道德(即在判断人性行为善或恶)的时候,仅仅考虑行事的意向,或仅仅考虑行事的境况(即当事人行事时是否受到某种环境、社会压力、强制强迫、或紧急境况等的支配或影响),是要犯错误的。这些因素只能提供行为形成的构成因素,但并不是行为本身(即当事人所选择的对象,或所选择要从事的行为)的道德品质。因此,在判断人性行为道德性时,应该同时一并考虑对象,就其本身,并因其本身,即使独立于目的和境况,就永远是恶的,或严重不合道德的,例如:亵渎天主、宣发假誓、谋杀人命、和通奸行淫等。人永远不可为等到一个“善”而从事恶行。

    【5】人的情感的道德性

    人有情感(或称:情欲)。我们常说“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就是指这个人性的现实。人的情感或情欲本身,是天主所造所赋的一种人体机能,供人的灵魂精神功能理智和意志管辖和运用;但情感或情欲,不等于理智,也不等于意志,而是与人的感觉或感受有关。因为情感受人的理智和意志管辖和运用,所以情感应是合理的,和应是人自愿的,这里所说的“自愿”表示:它或是因为受到人的意志的指使或推动而发生,或是因为人的意志没有加以阻止而发生,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它的发生都是受人的自由意志支配的,所以情感的发生是人自愿的(参阅:圣多玛斯•亚奎那,《神学论集》1-2,24,1)。情感或情欲的发生,是否是道德的善,或是否是人性的善,则取决于它是否接受人善用理智和善用意志的支配(参阅:仝上,1-2,24,3)。

    强烈的感受或感觉本身,并不是决定一个人的道德或圣德的决定性因素。人的感受或感觉,好象一座水库,可以从中汲取表达道德生活的种种方式与情感。当所汲取的情感有助于实行一个善行时,那么这情感在道德上便是善的;反之,当所汲取的情感有害于实行一个善行,或有助于实行一个恶行时,那么这情感在道德上便是恶的。当人善用自由意志时,他的正直的意志便把从感受或感觉中所接纳的情感推向或导向真、善、美、圣、幸福、和生命,即把情感推向或导向天主与真福。当人妄用自由意志时,他的不良的意志便把从感受或感觉中所接纳的情感推向或导向越轨不羁、违背真、善、美、圣、幸福、和生命的歧途,即把情感推向或导向背离与自绝于天主及真福;在这情况下,人的不良意志便是处在屈服于私欲偏情的控制之下,给越轨不羁的情感或情欲火上加油,助长邪恶。因此,一个人坚持和习惯于事事善用自由意志,作出善的自由抉择一行为,那么他的德行便能把他的情感也提高到善的境界;反之,一个人若是常常妄用自由意志而养成犯罪作恶的恶习,那么他的恶习必然也把他的情感败坏,使之沦于恶的境界。人在道德上的完美,要于善用自由意志从善修德、皈依天主;而且也应在情感上有着从善修德、皈依天主的欲望,正如圣咏所说:“我的心灵和肉身,向永生的天主踊跃欢欣”(圣咏,84:3)。我们有时便缺乏这种情感,把祈祷视同嚼蜡,缺乏踊跃欢欣的情感。然而,不必丧气,情感不是成圣成义的决定性因素,若是没有,并无大碍;关键是要坚持努力做到事事善用自由意志从善修德、皈依天主。

    爱,是善用自由意志最崇高的表现。基督为了爱我们,而甘愿被无辜钉死于十字架上救赎我们。基督对我的爱,就是他坚持善用自由意志作出的自我牺牲和自我献身的表现下结果。基督之爱,统帅着他的一切行动,统帅着他的整个生命。我们基督信徒(即天主教信友),是基督奥体的肢体,有天主教会圣神临寓心中,并用基督的爱、统帅和推动着我们整个生命,包括我们的自由意志和情感。因此,我们在基督内,应当依靠基督的救赎之功,及圣神的圣化之功,坚持事事善用自由意志,以基督之爱统帅我们的整个生命,包括我们的自由意志和情感。这就是在圣神内的生活。主基督在受难前夕到橄榄山园中苦求圣父,给他力量承当即将面临的苦难:他的人性在此巨大考验前,感觉痛苦、恐惧、悲伤、孤独…但是他勇敢、慷慨、服从地接受这一切,为了完成圣父交给他的纯爱使命。这就是基督坚持善用自由意志控制支配他的人性情感的具体表现。基督已把他的圣神赐给我们,我们在圣神内的生活也应该像基督的一样。

    【6】天主所赋的良知(即良心)自然道德律

    教会训导当局教导我们说:“人在其良心的深处,有法律存在;这法律不是人定立的,但人必须服从;这法律不断向人发出良心的呼声,敦促人去爱,敦促人行善避恶;这良心的呼声,在关键时刻就从人的内心深处发出这个呼声…这法律,是天主铭刻在人良心上的…良心就是人最秘密的中枢和圣所:人在良心内独自与天主会晤,并听到天主的呼声”(梵二文献GS16)。

    在这里,我们分下列四点论述天主所定的良心自然道德律:

    (1)良心的判断

    在人的内心深处有道德的良知或良心存在。这良心(conscience)在关键时刻不断嘱咐人行善避恶。每当人作出一项自由抉择与行为时,他的良心总是在事前、或在作的过程中、或在事后,向他发出这个良心的呼声,敦促他必须行善避恶。良心要求人力行善事,力戒恶事,所以良心也叫良知,因为它向人提出一条独立于人的自由主权的客观存在和绝对不变的法律,即人应该力行善事、力戒恶事。不管人接受不接受这条法律,这条良心自然道德律总是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内心深处,无一例外。这道德的良心还对人使用自由主权(即自由意志)所作出的“抉择”进行判断:凡是人善用自由意志所作出的符合道德准则的善的抉择,良心便予以批准嘉许,使当事人感到内心平安快感;凡是人妄用自由意志所作出的违背道德准则的恶的抉择,良心便予以遣责批判,使当事人感到内心惭愧不安;这也是不以人的自由主权(或自由意志)为转移的、人皆有之的普遍事实。所以,人的道德的良心,证明它是独立于人、超越于人而客观存在的绝对真理或自然的道德法律;它不是来自于人,也不是人所制定的,而是造物主天主铭刻在人性内的,是人相似天主形象的一个具体表现;也是天主无所不在,就在我们内心深处的表现;它印证人是属于天主的受造物,人应当爱天主之所爱,恶天主之所恶,否则人就不成其为人,他就要受到自己的谴责。明智的人,只要聆听他自己良心的呼声,就能听到天主向他发出的呼声。

    道德良心是一种理性的判断,是人的理性对他所作的人性行为的道德品质所作的判断,故良心的判断属于人的灵魂精神功能,是人性功能的表现。良心在人行事之前,或行事之中,或行事之后,对人所作的行为的道德品质进行判断。人的良心自然道德律要求人行事时,按照人所知道是正义的和正确的去做;这就是说,要求人事事行善避恶。人就是根据他的良心而认识和懂得天主所定的诫命法律的规定。良心可以说是本性的人与超性的天主之间的“接触点”。然而,良心的呼声来自人的内心深处,人必须在肃静的内省中,即在专心收敛心神,摈绝杂念和外界干扰的忧虑中,才能听清良心的呼声。如果我们忙于琐事,让尘忧俗虑和喧嚣嘈杂的世俗牵着鼻子兜圈子团团转,一刻不得宁静,那天我们就不可能安静下了聆听自己良心的呼声,就不可能宁静以致远,听到天主的呼声,处理好有关人生最高和最终目的的大事。我们教友每天在早祷和晚祷中要做省察和发痛悔,正是这种聆听良心呼声,判断行为道德口质,和定志改正,归依天主和善功。

    人格的尊敬,意味着,并且要求人保持正直的道德良心。良心包括:一,对道德准则的认识。二,通过理性及善恶的省察辩析,将道德准则运用于当前面对的从事的具体行为,作出道德品质的判断。人的法律所陈述的有关道德之善的真理,实际上就是在明智的道德良心的叛断中具体被人认识的。凡是选择使自己的行为遵循和符合道德良心判断的人,就是我们通常的说的明智的人。

    道德良心使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起责任。因为道德良心的呼声,是天主铭刻在人良心上的自然道德律。它告诉人应行善避恶。如果一个人做了恶事,他的良心正告他应该改过迁善,行善避恶。这样,他的道德良心一方面在他内心做道德之善真理的见证,另一方面在他内心做他犯了错误或罪过的见证,要求他改过迁善;这就是使他认识真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在良心的裁判中,同时存在着悔过迁善的希望和宽恕罪过的仁慈。良心在作证人犯了错误或罪过时,它呼吁人牢记他应该依靠天主圣宠的帮助不断培植的德行。

    由于人有天主所赋的道德良心及自由人权,所以人有天赋的个人基本权利,按照自己的良心与自由主权作出道德的决定与行为。这个人所有的天赋人权,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承认和尊重,特别是应当受到社会立法机构的尊重。因为个人的天赋基本人权,例如生存、自由、和个人道德良心等,是每个人的位格尊严的基础,是真正民主的基础。天主教会主张:“不应强迫人违反良心行事,也不应阻止人依照良心行事,尤其在宗教事务上是如此”(梵二文献DH3,3)。

    (2)良心的培育

    造物主天主在创造人类和世界万物时,为人类定下了客观和绝对的道德准则,即天主的诫命或道德律;并且为世界万物定下了自然规律,包括为万物中的人类定下本性的理性规律和准则。这些天主所定的准则,是天主创世工程的组成部分和受造之物,是人与世界实现生存最终目的的法则。人与世界若是脱离或违背这些法则,便必然不能实现其本身之存在目的而趋于灭亡。因此,这些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和自然规律,是客观的,而且是绝对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是不受时间、空间局限的;它们昨天如此,明天还是如此。人类是受造物,理应予以尊重和服从。因此,在人使用其理智、良心、和自由意志时,必须遵循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和自然规律,否则便必然犯错误或犯罪。天主虽然赋给人良心,在每人良心上铭刻天主所定的“行善避恶”的自然道德律,然而人的良心仍然应该受到天主启示的教导,以使人所作的良心道德判断能受到天主的光照,并使人能够获得良心的良好道德判断能受到天主的光照,并使人能够获得良心的良好培育而保持和发扬其正直和诚实的本性。在培育良心的同时,也是对人的理性或理智进行培育,因为良心的判断即是理性的判断。受到良好培育的良心,不仅保持它本身的正直和诚实,而且当它作出道德判断时也能遵循理性,符合造物主的智慧所愿的真善。这样的良心培育,在人类本性由于原罪后果的腐蚀而败坏之后,更是必需。因为罪恶削弱了人的理智、意志、和良心的功能,再加上魔鬼、邪恶世俗、和私欲偏情的引诱和攻击,人类易于妄用理智和妄用自由意志犯罪,违背造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和自然规律。所以尽管良心向人发出行善避恶的呼声,但这呼声却往往被罪恶的喧嚣所淹没。培育良心,便是使良心自然道德律的呼声充分发挥其威力,发出清晰、明亮、坚定的呼声,指导人的行为。

    培育良心,不是一曝一寒,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项持之以恒、终身不渝的工作。它应始于人的童年,养成儿童遵循良心指示的好习惯,使儿童认识良心的呼声,并遵循良心首先律的指示做事,以此作为他们内心生活的法律。良心培育,应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人从少年时代起,随着智育和体育的发展,在德育上也齐头并进,发展成熟。良心的培育,不仅使人全面发展,而且使人的生活有贯彻一切方面的主导中心,保证人的位格尊严,尤其是保证人的善用自由,给人的精神生活带来平安稳定。在良心培育中,天主启示的真理,即基督的教导(包括天主教会宣讲的信德道理),应是我们的中心和光明。我们应在信德指导下,在虔诚祈祷中,聆听天主圣言的教导,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汲取教益,并付诸实行。我们应在基督的十字架下,面对天主诚实谦虚地省察自己的良心,认识自己的缺欠和罪过,并努力切实地悔改纠正。我们应依靠圣神圣宠的光照辅助、并遵照教会训导当局的训导和指示,善度信仰生活。

    (3)坚持依照良心作抉择

    培育良心,是为了使我们能事事作出正确和道德的良心判断,来指导自己的抉择与行为。在我们要作出一个自由抉择时,良心必先按照天主所赋的本性的理智(或理性)、并且按照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即天主诫命和教会训导),对所要作的事或行为,作出正确和符合道德准则(或教会训导)的判断,然后在这良心的判断引导下,善用自由意志作出自由抉择与行为。这样作出的自由抉择与行为往往是善的,正确的。人有时遇到一些情况和问题,难以作出有把握的良心判断,所以难以作出明确的道德和正确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祈求天主圣神光照帮助,同时必须坚持寻求正当和善良的解决途径,并且仔细辨别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所表达的圣意,必要时请教教会圣职人员和贤明人士,予以慎重解决。依照良心的指导作出符合天主所定道德准则及理性准则的判断,是善用自由意志作出善良抉择与行为的关键,我们必须养成这样做事的习惯。凡是与这相反的,则所作的判断必然是错误的,不符合道德的。在我们时代,社会情况日益复杂,我们天主教信友应该留神注意经验提供的资料及时代的征兆,通过坚持明智审慎的道德原则、或请教博学的有德之士,特别是虔诚祈求天主圣神光照、依靠圣神圣宠帮助,事事作出道德正确判断。

    在这里我们提供一些依照良心作抉择的普遍性规则,可以适用于任何情况:

    •总不允许为达到一个善而作恶。

    •“凡你们愿意别人给你们做的,你们也要照样给别人做”(玛窦福音,7:12;参阅:路加福音,6:31;多俾亚传,4:15)。这是主耶稣亲定的金科玉律。

    •爱德常常是通过尊重别人及别人的良心(或良心的呼声)而实行的。圣保禄宗徒指出:“你们这样得罪了弟兄们,伤了他们软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格林多前书,8:12);“更好是不作任何使你的弟兄跌倒的事”(罗马书,14:21)。

    (4)错误的判断

    人应该常常听从天主所赋良心发出的“行善避恶”的呼声,应该听从良心所作的正确及善良的判断,而善用自由意志作出善良的抉择与行为。如果人明知而故意违反良心的判断,妄用自由意志作出恶的抉择与行为,那末人就是给自己定下了罪状,必须自负其责,承当罪恶的后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可能遇到这种情况:即人的良心对某项将要做,或已经做了的事或行动,缺乏认识,处于无知状态,以致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导致错误的、或恶的抉择与行为。这种无知,往往是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造成的,应由他负责。一个人对寻求真理与善良疏忽麻痹,或因养成犯罪的恶习惯,以致让他的良心处于几乎盲目的状态,或使他自己处于无视良心呼声的麻痹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良心的无知状态,而且,当事人对自己所作的恶行为应负罪责。(参阅:梵二文献GS16)。

    教会训导当局指出:

    对基督及其福音的无知、受他人恶表的影响、使自己作私欲情的奴隶、对良心的作用有错误的理解和错误的用意、拒绝接受教会来自基督的权威与教导、缺乏皈依天主和实行爱德(即上爱天主、下爱众人)的决心,都能成为对行为道德性判断错误的原因。(梵二《天主教教理》1792)。

    反过来说,如果无知是无法克服的,或者说,如果对行为负道德责任的当事人,对他所作错误行为不应负责,那末所导致的恶行的罪责,就不应加于他身上。然而就这恶行本身而言,它始终是恶的,是一种缺陷,是一种越轨的紊乱。因此,人必须努力纠正这种对道德良心的错误。(梵二《天主教教理》1793)。

    善良而洁净的良心,受到真实信德的光照。因为爱德(注:即人的最高的善行)同时发自于“纯洁的心、光明正大的良心,和真实虔诚的信仰”(弟茂德前书,1:5)。(梵二《天主教教理》1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