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只向上主你的天主俯伏朝拜”
上一节,我们论述了第一诫命所包含的第一个要求:即人应该唯独信仰崇敬、指望信赖、和全心热爱天主。在这一节中,我们谈一下第一诫所包含的第二个要点:我们应该以什么态度信仰崇敬天主。在领受圣洗时,天主通过圣洗圣事赐给我们圣神,及其带来的圣化圣宠和超性的信、望、爱三德。这三个神赋德行,使我们受洗信友的道德生活得以形成和活跃起来。在这信、望、爱三德,尤其是在爱德的帮助和促成下,我们教友得以圣神圣宠的圣化中,向天主作出我们受造之物应该向天主恩爱与要求所作的回应和仰报,即向天主作出自我献身的仰报,因为我们的一切本是属于天主的,本是天主所赐的。这种态度,是“虔敬之德”(Thevirtureofreligion)使我们具备的。虔敬之德表现于以下方面:
(1)朝拜天主
朝拜(adoration)是虔敬之德的第一个行为。朝拜天主,就是承认他是至尊的天主,是造物主和救主,是一切存在或生存的万有之上主和主宰,是无限和仁慈的纯爱。正如耶稣所援引的圣经申命纪所说:”你应朝拜上主、你的天主,唯独事奉他(路加福音,4:8)。
“朝拜”一词,严格地讲,表示最高的崇敬,只能用于天主,因为只有天主才是我们受造之人应该朝拜的对象。朝拜天主,就是在绝对的尊敬和顺从中,承认我们自己是天主从虚无中创造出来的受造物,我们所有的一切都是天主的恩赐,都来自于天主所赐;承认我们自己本是虚无,一无所有,一无所能;承认我们只能依靠天主才能存在及生存的客观现实。朝拜天主,就是像童贞玛利亚在“感颂词”(参阅:路加福音,1:46-55)中所做的那样,在尊敬和绝对顺从中,承认和感颂天主所作的伟大事业,赞扬天主的至圣,并且谦逊自抑、承颂自己只是虚无。总之,朝拜天主,是承认、接受、和服从真理,而真理使我们获得自由,使我们能够善用自由意志摆脱三仇的束缚,摆正天主与人的位置,摆正天主与受造物的位置,不至于陷入狂自尊大、背叛天主、受世俗世物引诱支配而犯罪。如果说骄傲是万恶之根,那么谦虚则是万善之本。朝拜天主,必须有玛利亚式的谦德。
(2)祈祷天主
祈祷是天主的自由儿女,举心向上,与天主亲密谈心,互诉衷情的交流。信德、望德、爱德的行为,是天主第一诫的诫命与要求,这三德的行为,就是我们教友身体力行第一诫的实践。这实践,就是在祈祷中完成的。若是没有祈祷,那么就不会有真实的信、望、爱三德的行为与生活,因为若是没有天主与人之间的亲密来往交流,怎么会有体现这亲密关系的信德、望德、和爱德生活呢?同样,真实的信、望、爱三德的生活,必然有祈祷贯穿其中。祈祷就是举心归向天主,把我们的心神、志愿、行动都融化在同天主亲密来往的交流中。祈祷是朝拜天主的一种表达形式:祈祷包含赞美天主、感谢天主、为别人向天主祈求、为自己向天主祈求。祈祷是使人守好天主诫命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因为我们之所以能成功地守好天主诫命,完全有赖于天主圣宠的帮助和促成;因此,我们应该时时祈祷,恒心祈祷,绝不灰心地坚持祈祷。无限仁慈的天主,一定听取我们的祈祷。
(3)祭献。从人类开始存在以来,一直是人向天主朝拜、感恩、救恩、和共融的表达形式。这不仅在旧约时期如此,而且在世界各族人民的历史中也都如此。在祭献中,人们往往向天主献上祭品。在旧约中,以色列选民向天主祭献牛羊牲畜和庄稼果实。但天主所重视的不是物质的祭品,而是人藉物质的祭品所表达的内心崇敬热爱感颂天主的爱心。所以旧约时期的以色列先知们,总是责斥人们向天主祭献徒有其表而没有爱天主爱邻人之心的献品(参阅:亚毛斯,5:21-25;依撒意亚,1:10-20)。圣经圣咏指出:“天主所中悦的祭品是人的破碎之心”(圣咏,51:17);所谓“人的破碎之心”就是指人的痛悔罪过之心。耶稣曾引用欧瑟亚先知的话指出:“我所要的是仁慈恻隐之心,而不是祭献”(玛窦福音,9:13,12:7;参阅:欧瑟亚,6:6)意思是说,天主所中悦的祭品,是我们慈悲为怀的爱邻人的慈善行为,而不是我们所祭献的物质祭品。其实,唯一真正中悦天主的祭献,乃是基督为救赎人类而在十字架上向天主圣父的纯爱所作的自我献身的纯爱祭献(参阅:新约希伯来书,9:13-14)。天主圣子耶稣基督的十字架祭献,是唯一真正中悦天主圣父的祭献。基督以唯一天主圣子和人类代表和唯一大司祭的身分,将自己的人性生命与鲜血,作为承行天主圣父旨意、替人类赎罪、为人类赢得罪赦及圣神圣宠生命的祭品,在十字架的祭台上,祭献给天主圣父:在十字架上是,基督伸展双臂拥抱全人类,把一切信仰服从及献身还爱天主的人,植根于他自己的身体内,形成唯一的基督奥体天主教会:它的头(或元首)是基督,它的生命(或灵魂)是圣神,它的肢体是天主教受洗的信友。因此,凡是善用自由意志将自己心身完全结合于基督十字架祭献,作为一个祭品,通过基督、偕同基督、在基督内而奉献给天主圣父,那么我们的祭献便因基督的救赎功劳而成为中悦天主圣父的祭献,带上了基督超性的救灵赎罪的功劳与价值,从而使天主教信友可以参与基督的救灵工程。
(4)承诺与誓愿
天主第一诫要求人与天主建立和发展相爱关系:天主自由和首先主动无条件地向人作出自我启示及自我授与的许诺,人也应该以爱还爱天主,自由、自愿、自发地向天主作出自我献身的承诺。例如,人在领受圣洗、坚振、婚姻、圣秩四件圣事时,就要向天主作出这种承诺。此外,天主教信友出自个人的虔敬天主之心,也往往向天主许下要作某项善功、某种祈祷、某种施舍、某种朝圣等承诺,藉以表达自己向天主应有的尊钦、恭敬、孝爱、和谢恩之心。
在天主教信友生活中,还有一种虔敬天主的行为,叫作“许愿”或“誓愿”。它就是教友藉以自我献身给天主,或藉以向天主许下要做一件善事的行为。教会训导当局给这种行为作出定义,指出:“许愿,乃是向天主审慎和自由做出的承诺,保证自己要实行一件可行的和更好的善功,并以虔敬之德予以完成”(教会法典1191,1)。教友通过实行所许的愿,将其所许的善功、善行、善愿、善志,以及将其所奉献给天主的事物,完全交给天主。因此,许愿或誓愿,是一种郑重向天主自由作出的自我献身或自我授与的行为。新约宗徒大事禄记述:圣保禄宗徒非常认真地实行和完成他向天主所许的誓愿(参阅:宗徒大事录,18:18;21:23-24)。
天主教会训导当局核准的修会会士等,通过宣发誓愿,矢志保持独身童贞、神贫、和服从教会,遵行福音劝谕。这种誓愿被教会确认有典范的价值。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教会训导当局为了相称的理由,有权豁免所作的承诺或誓愿(参阅:教会法典1196-1197,LG42,4)。
(5)宗教的社会义务与宗教自由的权利
天主是人类和世界万物的唯一创造者和主宰者。人类及世界是天主从虚无中创造出来的受造物。因此人类应该朝拜、信仰、和服从天主,并且以爱还爱,献身仰报天主的召唤。这是理所当然的公义和道理。人类的社会和组织,同样应该遵守这条公义的原则。此外,天主赋给人类及其每一个成员,天赋的人权或人格尊严:人人有着天赋的自由,和追求真理、良善、美好、圣德、幸福、和生命的权利。这天赋的人权应该受到尊重,不应该受到人为的压制或剥夺。这是文明社会公认的原则。所以,“人人都该追求真理,特别应该追求有关天主及其亲建的天主教会的真理。在寻获之后,就必应信从和遵行”。(梵二文献DH1,2)。这是“人的固有本性”的义务,是受造应当有的义务,并不是外来的强制或强迫,正如“呼吸”是人本性所赋的义务或权利一样,任何势力不应予以剥夺。这义务,是人对唯一造物主天主应有的义务,是人与生俱有的义务:即追求天主及其亲建的天主教会,并且信从和遵行天主及其教会的训导。然而,这义务并不强制或强迫任何人这样做,因为天主尊重他即已赋给人的个人自由。所以,这义务并不违反人对其他宗教的“诚心敬仰”;人对其他宗教的敬仰,往往是反映人有追求真理和造物主的天性而已。(参阅:梵二文献DH2,2;NA2,2)。这义务也不违背爱德的要求,反而激发我们实行爱德,敦促我们基督信徒(即天主教信友)”应以仁爱、明智、耐心来对待那些徘徊歧途或在信仰上无知的人们”(参阅:梵二文献DH4,4)
人类是社会性的受造物。因此,崇敬造物主天主,是每个人的个人人性及社会性的天赋义务。这个道理或原则,正是“至公的天主教会关于人及社会对唯一真宗教——基督亲建的天主教会——有着信从的道德责任的传统道理”。(参阅:梵二文献DH1:3)。这就是说,天主教会依据基督的教导和人类本性固有的义务认为:人人有道德的责任追求和信从真天主及其所建立的真宗教天主教会;然而同时认为:人人有天赋的自由,善用理智赞同天主启示的真理,特别是善用自由意志信仰服从天主及其教会天主教的自由;在信从天主及其教会方面,人有天赋的自由,不应受到外力的强制。天主教会反对强迫人的信仰,也反对强迫人不信仰。天主教会只是遵照基督的命令“把基督的精神注入人的思想、习惯、法律、和所处的团体制度中”(梵二文献AA13,1)。天主教信友的责任要求我们:努力帮助别人(但不是强迫别人)认识、信从、和崇奉天主及其亲建的真宗教天主教(参阅:梵二文献DH1)。基督的信徒天主教信友,蒙天主之召,应做“世界之光”(参阅:梵二文献AA13)。在这样做时,天主教会向受造的人类体现出天主及救主基督对受造万物及人类的至高权威(参阅:教宗良十三世《ImmortaleDei》通谕3,17;教宗比约十二世,《建立基督君王节》通谕8,20)。
梵二大公会议指出:“在宗教信仰上,不能强迫任何人违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挠任何人在合理的范围内,或私自、或公开、或单独、或集体依照其良心行事”(梵二文献DH2,1)。因为信仰天主的权利是奠基于人的本性,而人的位格尊严要求其良心自由地依从天主所定的超越现世人为秩序的绝对真理的事。所以,受造的人或人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和政权团体)没有权利侵犯个人的良心自由,尤其是在宗教信仰的问题方面;即使对那些没有尽好他们个人应该追求和遵行真理天赋责任的人,也不例外,而是应当一律尊重他们个人的天赋自由。(参阅:梵二文献DH2,2)。
必须注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既不是一种在道德上对信从错误的姑息或通融,也不是擅自允许犯错误的所谓权利;而是人人天赋和固有的人权,即人人享有的公民自由的权利;这个人人天赋和固有的自由人权或公民自由权,保证每个人在有关宗教信仰的事情上,在合理的限度内,不受政府当局的外力强制。这项自然权利,在社会法律制度上应予确认,并立为民法的条文。不仅应立为民法或宪法的条文,而且应按照它的精神实质来解释和实际执行。因为历史的经验说明:现代的宗教迫害者不同于古代的宗徒迫害者:他们不再公开披露自己的真面目,而是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实行迫害宗教的政策;他们不再明目张胆地砍掉宗教信仰者的脑袋,而是用诡计强奸宗教信仰者的良心,制造为他们服务的傀儡宗教——这种所谓“宗教”已不再是钦崇天主和真理的宗教,而是变成以“宗教信仰自由”的招牌掩饰迫害宗教真相的遮羞布而已。他们用“违法”的制裁来压制和迫害真正的宗教信仰者,因为他们的真正法律就是迫害宗教,但他们不用迫害宗教的名义。所以,在宪法或民法上写着“宗教信仰自由”的字样,并不证明实际上有宗教信仰自由;而是要看这字样是否实际执行或怎样执行。诡诈毕竟不是真理。我们所追求的不是诡诈,而是真理。
在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信仰自由的权利,像任何其他人权一样,并不是无限的(参阅:教宗比约六世,《Quodaliquantum》短简[1791年]10);但也不可用法律条文、或用实证主义、或用自然主义的标准设计的“公共秩序”来加以限制(参阅:比约九世,《多么关心》通谕[1864年]3)。这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应在合理范围内实行。所谓“合理范围”,则应根据每一个社会具体情况、按照公益的要求,运用政治的明智来加以规定,并由政府依照“符合客观道德秩序的规范”予以批准(参阅:梵二文献DH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