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在基督内的生活 第三十九章B  教会规则或教会法律
    (3)关于每年至少告解一次的规定:

    教友领洗时,天主藉信德和圣洗赋予基督为人类所赢得的救恩——即圣神与圣宠:天主圣神因圣洗圣事降临于受洗信者灵魂内,并居住于他的灵魂内,以圣宠涤净他灵魂上的原罪与本罪的全部罪污,使他的灵魂纯净洁白,恢复当初按天主形象所造的本来面目。所以,教友在领洗时,通过基督的救赎功劳、并在圣神的圣宠圣化内,从“罪人”被圣化为“圣者”。宗徒书信和宗徒大事录中,就用“圣者”和“基督徒”这两个有着崭新意义的名词,来称呼受洗信者(即天主教教友)。确实是十分恰当的。因为受洗的信友(教友),不仅灵魂上洁净如雪,恢复肖似“天主形象”的模样,而且因分享基督的圣神而成为基督身体(或奥体)的肢体,有了基督的超性(或神性)生命,并且分享基督的使命与三重职务,变成了“又一基督”。

    基督通过信德及圣洗圣事,邀请受洗信友与天主共融于爱结合基督的救世工程,并在此过程中,在圣神圣宠的帮助促成和圣化中,善用自由意志遵守天主诫命、献身信从和还爱天主,与天主建立和发展相爱关系。爱不是来自于强制或被迫;爱只能是自由自愿自发的抉择与行为,是善用自由意志的崇高表现。基督通过信德与圣洗将受洗信者灵魂上所有的罪污,都用他在十字架上所倾洗的圣血,洗涤尽净,并赋予充沛的圣神圣宠,使我们教友能够胜任地善用自由意志,实行信德服从的基督徒生活。只要教友坚持善用自由意志信仰服从天主和献身还爱天主,就能保持自己灵魂在受洗时的纯净洁白,处于圣宠状态。

    然而,信德与圣洗圣事,并不取消原罪对人性所造成的败坏性后果。原罪腐蚀人性的后果是:天主原来给人类的美好人性,被腐蚀成败坏人性:使人失去天主圣宠,使人的肉体充满私欲偏情的贪欲,使人的灵魂原有的精神功能(即理智、自由意志等)受到削弱,以至使人难于善用自由意志行善修德,却易于妄用自由意志犯罪作恶。这种败坏人性的邪恶倾向,并没有随着受洗而消除,仍然存在于人性内。因此,教友领洗后,并不等于不再有私欲偏情的诱惑,也不等于不再犯罪,相反,仍然会面临魔鬼、世俗、邪恶势力、和本身私欲偏情的引诱攻击,而失足犯罪;仍然会像亚当厄娃那样,妄用自由意志而背离或自绝于天主,失落领洗时所得的圣神圣宠(即救恩),而陷入罪与永死状态。

    那么,天主为何不通过圣洗圣事取消或改变原罪所导致的败坏人性呢?因为天主藉信德与圣洗赋给受洗的信友救恩(即圣神及其圣宠神恩),使受洗信友能在圣宠帮助促成下成功地善用自由意志,与天主建立和发展相爱关系,最终进入天国,与天主圆满共融于爱,结合为一,分享永生永福,以显示天主的光荣。但这天主与人的相爱关系,必须由双方各自善用自由意志,自由自愿地向对方作出纯爱自我授与或自我献身的抉择与行为,才能建立和发展;不可能由一方强制或强迫另一方来包办的。因为相爱关系自愿和自负其责来共同建立的。原罪对人性所造成的后果,是人妄用自由意志的犯罪抉择与行为所造成的,所以,人应该自负其责,以善用自由意志的行善抉择与行为加以纠正;不应由天主越俎代庖。这是公义的。所以,信德与圣洗并不取消受洗者从原祖亚当厄娃所继承的败坏人性,而只是通过其给予受洗者的圣宠神恩,来帮助和促成受洗者成功地善用自由意志,作出信仰服从天主和献身还爱天主的自由抉择与行为,来范铸受洗者的人格,使其败坏人性在圣宠的圣化中,逐渐转化,最终达到肖似于天主形象(即基督)的成义境界。在此转化过程中,人的成义得救,是靠天主圣宠的超性功能促成的,但是要使天主圣宠能在人身上发生和发挥实效,结出永生的果实,必须要有人的善用自由意志,来接受、信从、及配合天主圣神圣宠的圣化工程。所以,人的得救的唯一原因,是基督的救恩,而不是人自己的能力;人的善用自由意志只是人得救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原因。由此可见,虽然天主没有通过信德及圣洗取消人类原罪所导致的败坏人性,但天主却通过信德及圣洗给予人类救恩(即圣神及圣宠),使人类能成功地善用自由意志,配合天主救恩的行动,给救恩的种子提供土壤,使之能在善用自由意志者的灵魂上发生和发挥实效,结出永生的果实。

    事实上,受洗的教友,由于其败坏人性的软弱,以及魔鬼、世俗邪恶势力、和私欲偏情的引诱攻击,难免于妄用自由意志犯罪背离可自绝于天主,又失去圣宠而陷于罪恶与永死状态。基督预见这种情况,在世时亲自建定了告解圣事(或忏悔圣事),授予宗徒及其继任者,以及司铎们代表基督赦罪的神权。教友在受洗后犯了罪,可以通过领受告解圣事的赦罪恩宠,而重新恢复失落的圣宠,恢复其领洗时灵魂的纯净洁白,以及恢复其领洗后所立的超性功劳。所以,告解圣事是基督救恩的奇迹圣事。耶稣基督在世时,曾多次显行复活死人的奇迹(见:若望福音,11:1-45;路加福音,7;11-17;8:41-56)。但这些奇迹只是复活人的肉体生命。耶稣通过告解圣事所行的奇迹是复活人灵魂的超性生命,使人从永死状态复活到永生的圣宠状态。教会以慈母的心肠,训导其子女(即教友),应当勤办告解,最好每月至少一次,以保持灵魂处于圣宠状态。若是犯了大罪,必须立即或尽快去办告解,不可拖延。犯小罪,可以发真心痛悔,即可获得天主的赦罪之恩。但是犯了小罪最好也去告解,可以每月一次。因为勤办告解,可以获得圣宠的增益,有利于修德。教会规则规定教友每年至少告解一次,即是指灵魂上只有小罪的教友而言,而且这是一个最起码的限度,并不是限制教友多领告解圣事。然而,一个教友若是犯一个大罪,他的灵魂就处于“永死状态”。这是极其危险的处境,应当马上去办告解,领受赦罪之恩,以能脱离危境。每年至少告解一次,可以看作是一年一度的总结账或大扫除,把灵魂上的积垢清除一下,整饰一清,准备在复活节恭领基督圣体。教会并不是说每年至少告解一次便足够了。望弥撒和领圣体是教友生活的中心。但我们必须在领圣体前好好准备,整饰灵魂,迎接耶稣来临于心中。告解便是最好和最必要的准备之一。

    (4)关于支持和资助教会的规定:

    基督在圣洗圣事中,以及在坚振圣事中,赋予领受圣洗及坚振的教友圣神及圣宠,使之成为基督奥体的肢体,并分享基督的使命与职务,做基督的门徒。因此教友有责任和义务支持和资助基督奥体教会的传教救灵事业。天主教会的传教救灵工作,是每一个教友的工作,并且也是为每一个教友的得救而服务的,所以教友应当义不容辞地支持和资助教会,包括人力、物力、和祈祷方面的支援。最普通的支援形式是,教友竭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慷慨捐献教会的收集的各项捐款,例如,有教区和堂区的捐款,以及为普世教会和赈灾所收集的捐款。

    (5)关于遵守婚姻圣事的规定:

    基督将施行七件圣事,向人类广施救恩的使命,交给了宗徒及教会。教友有责任和义务按照教会训导当局的规定,领受圣事。基督授权教会训导当局制定施行和领受各件圣事的规则,我们教友应该遵照实行,特别是关于婚姻圣事的规则。因为,教会关于婚姻圣事所定的规则或法律,不只是人定的法律,而是基督亲自所定的指示,并通过教会而执行的法律。关于婚姻圣事的基本法律包括:

    〈1〉结婚的一男一女,必须在一位教区主教授权的合法司铎(例如堂区司铎)及另外两位证婚(可以是在俗的教友)面前,领受婚姻圣事(即宣誓与领受婚姻的降福)。教区主教授权的执事,也可以用作婚姻圣事的证人。但未经教区主教授权的司铎与执事则不能作婚姻圣事的证人。

    〈2〉结婚的男方必须年满十六岁,女方必须年满十四岁方为有效。但如果民法规定了较高的合法婚姻年龄,教会通常尊重民法的规定,然而并没有义务或责任严格受制于民法。准备男女青年负责建立家庭,不仅是民政方面,而且是精神或属灵方面的重要事项。在婚姻问题上,民政方面的合理规定,教会予以尊重。

    〈3〉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不可是近于第三代的血统的堂兄妹或表兄妹;然而,由于重大原因教会可以允许第一代或第二代的姻缘的堂兄妹或表兄妹结婚。若有正当理由,教会可以给予特准,允许领洗的代父或代母,与代女或代子结婚,也可允许丧妻的姊夫(brother-in-law)与独身的姨妹(sister-in-law)结婚。

    〈4〉教会规定天主教友应与天主教友结婚。因为夫妻有着共同的信德,属于基督亲建的教会,对于他们的婚姻和家庭生活,以及对于教育子女,和实现天主对他们的圣召,都是极为重要的。然而,教会也可以允许一个教友与一个非教友结婚,只要他俩保证遵守下列教会法律的规定,这就是:教友一方应给非教友一方树立善度教友信仰生活的好榜样;教友一方必须竭尽最大努力,负责按照天主教会的信德来教育培养子女做虔诚的天主教友。可是,教会劝导教友们避免与非教友结婚,因为经验证明,最圆满和幸福的婚姻生活,是夫妻同心同德有着共同信仰的婚姻。

    〈5〉天主教友不可在天主教会所主持的婚姻圣事以外结婚,例如不可到民政当局去举行结婚。那样的结婚,在天主面前不是婚姻。只有在婚姻圣事内举行的婚姻,方才是天主所承认和祝福的真正婚姻。

    〈6〉天主教会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定,可以由教会训导当局按照基督所作的指示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情况,作出调整修订。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婚前至少六个月,应到女方或男方的堂区司铎前去登记,并开始接受婚姻的准备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