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马 书 第七章
    基督徒已从犹太律法中解脱

    1弟兄们,你们都熟悉律法。你们知道:律法的约束力只限于我们活着的时候。

    2举例说,一个结了婚的妇女,只要丈夫活着,她就受律法的约束,不能离开丈夫。若丈夫死了,她对丈夫的义务便解除。

    3因此,她丈夫仍在世时,她若委身给另一男人,便是犯奸淫。要是她丈夫死了,她的法定义务告终,她若委身给另一男人,就不算是淫荡了。

    4弟兄们,你们的情形也是一样,你们在基督内,随同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算是死了。现在,你们属于那从死中复活的主,他也能使我们为天主献出成果。

    5当我们以肉身本性生活时,因律法激起了犯罪的欲念,鼓动我们的肉体走上死亡的结果。

    6现在面对那曾束缚过我们的律法,我们已死于其下,律法对我们不再有效。我们不必再拘泥于已成为过去的律法条文了,而要以圣神的一番新精神来侍奉天主。

    7那么,我们能说律法本身有罪吗?当然不是。但若不是有了律法,我不会知道罪是什么。要不是律法上说:“不可贪心”,我还不知“贪心”是什么呢?

    8罪恶利用律法的诫命,寻机促使我产生各种欲念。没有了律法,罪恶便无机可乘。

    9原先,没有律法的制定,我活着;但后来有了律法诫命,它使罪恶活了过来,

    10结果我死了。诫命本来是带给人生命,却为我带来死亡。

    11罪恶知道怎么利用诫命;它诱骗我,也借律法之命置我于死地。

    12其实,律法本身是神圣的,诫命本身也是神圣、公义和良善的。

    13是这良善的使我走向死亡之路吗?当然不可能。是罪恶使然。人人都清楚,是罪恶利用了诫律之名使我灭亡,以使那罪的面目显得更清楚,律法的诫命使罪恶更变本加厉了。

    14我们知道律法是属精神的。而我的血肉之躯,却已经卖给罪恶为奴隶。

    15我不明白我的所作所为:想做的不去做;偏偏去做自己憎恶的事。

    16若我做了我所不愿的事,我就是承认律法是善的。

    17既然这样,我做的并不真是我在做,而是在我身上的罪恶所做的。

    18我知道美善不在我内,不在我本性内。即使我有心行善,我却无力行动。

    19因为我不行我所愿意的善,反而做我所不愿的恶。

    20若我做了不愿做的,那说明不是我的行为,而是在我内的罪恶所为。

    21因此,我觉得有这么一个规律:每当我有心行善时,邪恶就会随时相伴。

    22其实我内心热爱着天主的律法,

    23而我的身体却受另一种律法的驱使,和内心的律法争战,我终被身体罪恶的律法掳获。

    24我多么不幸!谁来解救我那已卖给死亡的肉身呢?

    25愿光荣归于天主,通过耶稣基督,我们的主!

    在良心上,我遵从天主的律法,肉身上,我却受役于罪恶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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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7.1前一章提出基督使我们免于罪恶和死亡,并成为我们唯一的主人。如此,犹太基督徒可能要问:旧约的律法又当如何处理呢?是不是不再有价值了?难道它不是天主亲自赐予的吗?

    7.4在律法上,算是死了:律法只是暂时的:律法的时代随着基督的圣死而结束。我们在此看出保禄伟大的直觉之一。耶稣的圣死表面上看来不过是在罗马人占领之下,犹太人动荡历史中一个小事件,但是这个事件不只是个转折点,实在可说是人类历史上一个分岔口。

    在此之前人类度过的是人性的准备时代;在此之后,天主完全并清晰地显示自己(迦4)。耶稣的圣死为古代历史划下了休止符。基督徒以基督的诞生来计算年数,就是对事实的一种回应。接受领洗的犹太人不再有义务遵循律法中所有的条规(律法曾经拥有最高权威)。当然,有许多诫律教条讲求的是正义和慈悲,当然不容忽视。基督信仰不是充满教条味的宗教:对真实耶稣基督、唯一救主的信仰才是启发我们一切行为的指引。

    7.6现在面对那曾束缚过我们的律法,我们已死于其下:梅瑟的律法,是天主对以色列伟大的恩赐,在以色列历史上曾有深厚意义。现在的基督徒可从其律法上体会天主的意旨,但我们保有依照个人信仰准则而行动的权力。没有任何法律或宗教法令可以胜过公正纯善的良心约束。因为“井然有序的生活比任何宗教制度更能展现善与美。”

    同样的主题,请参见格后5:14:如果他为所有人而死,那么所有人都必然已死。

    7.9原先,没有律法的制定,我活着:如果认为这是保禄在讲他自己,那就错了。他只是扮演一个角色,以人的身份来说话(见5:12-14的注释)。戏中其他的角色是罪、法律和死亡。

    以犹太人来看,律法和诫命是没有力量更新一个人的。

    7.14保禄描述一个认识律法,却不认识天主之爱的人。他不可能是自由人,而是个分裂的人。在他体内,有两股力量在交战:一方面律法告诉他该怎么做,一方面他又受另一种血肉条规的驱使,那便是顺从他的本性。因此,他并非真正的自由。

    人之内有一部分是理智的“精神体”,还有一部分是抗拒责任要求的肉欲之躯(谷14:38)。

    肉欲之躯并不是指人的躯体,而是指面对责任和天主的召唤时,我们所表现出来意志薄弱的本性。

    保禄在本章对尚未认识基督的教恩、还停留在分裂和奴役状态的人来演说。下一章则是提醒那些相信基督的人,有关精神和肉欲对立的状况。对他们而言,这些冲突可以解决,而且他们能生活在和谐之中。连保禄也这么说:救我的是谁呀!感谢天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