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9人之所以有善有恶,在於有自主之权。当人有意地有所作为时,他便是自己行为的主宰。严格而论,所谓「人的行为」,是指∶人在自己良心的指示下,有意地作出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是有善恶的。它们或者是善的,或者是恶的。
《天主教教理》用这几句话,简括地提出了「人的行为的善恶」这个问题,并分为两点予以讨论。第一点论「人的行为善恶的来源」;第二点论「正当与不正当的行为」。
先讲第一点∶善恶的来源。在我们中国话里,有什麽「大小」和「高低」的说法。「大小」等于「面积」,「高低」等于「高低的程度」。所谓「善恶」也是这麽一种说法。用哲学术语来说,就是「道德」或「伦理」。所以,讲「善恶的来源」就是讲「道德或伦理的来源」。说的通俗一些,那就是讲∶人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善是恶,是有什麽东西决定的?《天主教教理》的回答是∶由叁种东西决定。那就是∶「对象」、「意向」和「环境」。
1750人的行为在道德上的是善是恶,取决於「对象」、「意向」和「环境」,这叁个条件。「对象」、「意向」和「环境」,是人的行为的善恶的「来源」或构成因素。
「对象」是什麽?它怎样决定人的行为的善恶?
1751「对象」又叫做「选择了的对象」,是人的意志有意地追求的一种善。它就是人的行为本身。它所以有作用,决定意愿在道德上的善恶,这是因为它是理智认识了,并断定了其是否符合真理之後,而作出的抉择。道德的客观标准所宣布的,无非是人的良心所指示的善与恶的合理秩序。
这些话,我们听来,不太容易了解。推究其原因,难处当在「选择了的对象」和「意志有意地追求的一种善」这两句话中。要解释这两种困难,我们必须提一下圣多玛斯伦理神学的几条基本原则。
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人人都趋向善和人人都追求幸福的主张。圣多玛斯对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按照基督信仰加以充实与升华,他指出∶天主是至善,是人的真正幸福所在。对上述的主张,基本上,圣多玛斯是举手赞成的;但是,他也注意到,虽然人人都愿意「善」,并以获得善为幸福,然而人们所愿意的善的具体对象不尽一致。他说∶「有些人追求财富,把财富作为善;有些人追求快乐,另有一些人追求其他别的东西等等,不一而足。」不过,这些人们所愿意的「善」的具体对象虽然不尽一致,尽管各不相同,乃至千差万别,然而人们都是在「善」的名义下愿意的和追求的。这就是说,或者由於客观对象本身是善的,或者由於人们主观地把它们认为是善的,人们才会愿意和追求它们。
由此看来,《天主教教理》所说的「选择了的对象」和「意志有意地追求的一种善」,好比圣多玛斯所讲的人们所愿意善的具体对象,原来是与「至善」和「真正的幸福」相对的。因此,以道德的客观标准来衡量,它们能是善,也能是恶的。
这样说来,所谓「对象」,或「选择了的对象」,其实就是行为本身,它所以决定行为的善恶,这是因为它是人经过明智故意的抉择之後而作出的行为,譬如骂人这行为的对象,就是骂人。骂人所以有罪,是因为故意要伤害人;如果是睡梦中无意识的骂人,那就不成其有罪了。
构成行为善恶的第二个条件是意向。意向是希望达到某种目的的打算。意向与对象相对。《天主教教理》解释它与对象的区别说∶
1752意向与对象相对。与对象比较起来,意向站在行动主体的一边。由於它既是行为的起源,又以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决定行为的进行,因此意向是构成行为善恶的主要因素。
意向与乎目的相近,而不相同。《天主教教理》解释说明它们同非同的关系说∶意向与目的意义相近。目的,是意向中的第一步,是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意向则是人的意志的一种活动,它趋向目的,着眼于行为的结果。换句话说,意向是指引方向,指引正在进行中的行为走向所希望的「善」或「价值」。意向并不限於指引人的个别行为,却可以组织一连串的行为来达到同一的目标;甚至可以组织人的整个一生,来达到人生的最终目的。譬如,做一件好事,可以是为救济某一个人,但同时也可以为爱天主,为达到我们一生行为的最终目的。同样的行为更可以有其他别的意向。譬如,为求一个报答,或为争取名誉。
正当的意向,不使不正当的行为变为正当,反过来说,不正当的意向却是正当的行为变为不正当∶
1753一个善的意向,譬如,援助贫人,不使一个不正当的行为,譬如,说谎或诽谤,成为正当或善的。这就是所谓目的不能使不正当的手段变为正当。所以,即使为了拯救国家,也不许以处死一个无辜的人作为手段。反过来说,有了不正当的意向,譬如,虚荣心,原来是善的行为,也会变做坏的了。
构成行为善恶的第叁个条件是环境。所谓环境,其实也包括效果。它们是人的行为善恶的次要因素,能增加或减轻人对自己的行为所要负的责任。
1754环境,也包括效果,是人的行为善恶的次要因素。环境,譬如,抢劫财物的多少,会加重或减轻抢劫这行为的恶的程度。环境也能增加或减轻人对自己的行为所要负的责任。譬如,在死亡的威胁之下所作出的不正当的行为,罪过要比较小些。环境原来并不影响行为的善恶,行为本身是恶的、不正当的,环境不能使它们变为善的、正当的』
以上是讲人的行为善恶的来源,是今天这个节目的第一点。现在我们要继续讲比较短些的第二点∶「正当与不正当的行为」,或者说,「善行与恶行」。关于这点,《天主教教理》提出两条原则和一个结论。
原则一∶正当的行为必须有正当的对象、意向和环境。
1755善的或正当的行为,必须有善的或正当的对象、意向和环境。行为的本身虽然善、或正当,如果意向恶,或不正当,譬如,为让别人看见而祈祷或禁食,善的行为也变成不善的了。
原则二∶选择了的对象不正当,行为必定不正当。
只要所选择的对象恶、或不正当,行为必定是恶,或不正当。有些具体的行为,譬如奸淫,其本身是恶、或不正当,选择这种,是造成意志的混乱,在任何场合,都是不道德的。
因此,只从人的意向和行为的环境来判断行为的正当或不正当,是错误的。
1756只从人的意向及其行为的环境,譬如,社会的压力、强迫或威胁等等,来判断其行为的善恶或正当或不正当,是错误的。因为,有的行为就其本身而论,不管其环境与意向如何,由於其对象的恶或不正当,譬如,杀人或奸淫,始终是恶的、不正当的。
这样,我们就结束了人的行为的善恶这课要理。
内容要点
1757一、对象、意向和环境,是构成人的行为的善恶的叁个因素。
1758二、人的行为的善恶,主要取决於所选择了的对象,因为在选择时,理智是认清了这个对象,并且断定了它的善恶的。
1759叁、「人不能以正当的意向意向使不正当的行为成为正当」。目的不能使手段变为正当。
1760四、在道德上是善的行为,必须有善的对象,善的意向和善的环境。
1761五、有的行为是始终不可选择的,因为它们本身是恶,选择恶,是造成意志上的混乱。